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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续)

  另外,我们再看《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也是属于中间效力类型的合同。《合同法》相对于以往的立法,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大的变化,那就是一方实施欺诈协迫行为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对方的利益所定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在以往的立法,是把这种合同作为无效的合同来处理。
  增加中间效力类型的合同跟鼓励交易有什么关系?现在所增加的这些中间效力类型的合同,在我们以往的立法都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从绝对无效变为效力待定或者是可撤销,就使这样的合同关系有可能成为生效合同,并且让这个合同关系是不是成为生效合同,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国家不进行干预,以此来实现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从这一点上来讲,《合同法》增加中间效力类型的合同,也是为了鼓励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法》第一批司法解释里面,也非常重视鼓励交易。以往认定是无效的,现在规定不作为无效处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若纠纷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以后,按《合同法》来处理。另外象《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那没办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是不是就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一批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办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都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还是没有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未生效。什么叫合同未生效?未生效是说生效的条件现在还不具备,如果具备了以后还能生效。无效的意思是说这个合同自始至终永久不能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批准和登记手续还没办下来,合同不发生效力,如果在诉讼结束以后,批准手续办下来了,合同还可能生效,这叫未生效。如果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话,则这个合同没有生效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法》第一批司法解释的第9条的规定上,用这样的一个词,也是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的体现。
  四.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表现为《合同法》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
  合同债权的实现是交易目的的最终实现。只有债权实现了,交易的目的才能实现,鼓励交易的目标才算是最终实现。《合同法》上哪些规定尽可能地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在《合同法》总则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以及第七章“违约责任”里面都有体现。下边我们结合《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介绍一下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实现在《合同法》上到底有哪些体现。
  (一)《合同法》第66条—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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