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包含的原理是什么?合同履行抗辩权包含着这样一个原理,你想实现你的债权,你必须先实现我的债权,或者要保证我的债权能够实现。这是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定的一个最重要的原理,也是它的目标。在同时履行抗辩里面,就是你想实现你的债权,你得实现我的债权;在不安抗辩里面是,你想实现你的债权,你得保证我的债权能实现,这是合同履行抗辩权核心的原理。这就对当事人产生了一个激励的作用。你想满足你的交易目的,你得实现我的交易目的,只有你实现了我的交易目的,满足了我的债权,你的交易目的才能实现,这不就是有一个激励合同当事人去满足对方债权的一个动力吗?激励合同的当事人去满足对方的债权,因为满足了对方的债权,才能满足你的债权。
那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合同法》上为了促成债权实现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所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从这个角度去把握,不要从消极的角度去把握。《
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学者就说第
66条—第
69条规定错了,认为就算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到菜市场去买个菜,也不会同时履行,要么是你先把菜称好给我,我给你钱,要么是我把钱给你,你给我菜,不可能这个手去拿对方的菜,这个手去给对方交钱,不可能同时履行。这种理解就是没有把握《
合同法》上为什么规定同时履行。《
合同法》规定同时履行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以满足对方的债权。所以第66条—第69条就是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的第一个具体体现,这是促成债权实现的第一点表现。
(二)《
合同法》第
73条、第
74条、第
75条有关合同的保全的规定
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目的就是为了贯彻鼓励交易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突破合同相对性有利于实现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这是第二点表现。
(三)《
合同法》第
109条、第
110条、第
112条关于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
第109条、第110条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或者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举个例子,甲对乙违约了,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甲提出愿意赔偿乙的损失,但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官后来在判决中没有支持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甲向乙赔偿损失。这个判决又提出一个问题,当债权人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时候,如果债务人愿意承担别的责任形式(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不愿意继续履行,怎么办?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和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有关。第109条、第110条主要是解决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是价金债务的话,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如果是非价金债务,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第一种,事实上不能。什么叫事实上不能?你想买我的茶杯,结果我的茶杯毁损灭失了,那我就没法把茶杯交给你,这个时候叫事实上不能,不能要求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