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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合同法的适用(续)

  第二种,法律上不能。什么叫法律上不能?本来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这个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后来等到要履行合同的时候,法律和法规禁止进行这样的履行行为,这叫法律上不能。
  第三种,性质上不能。什么叫性质上不能?就是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比如与某知名演员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结果到了要表演那天,演员不来,那么对方是否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这很明显是不行的,如果允许对这样的债务强制履行的话,就又回到了奴隶社会,有债务奴隶了。
  第四种,经济上不能。什么叫经济上不能?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远远超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这叫做经济上不能。
  第五种,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本来债务人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是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要求,那他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除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这五种情况,其他情况下,凡是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法官一定要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即使债务人提出说,我愿意赔偿他损失,我愿意赔他10万元钱,甚至多赔100万元,但人家债权人要求你继续履行,法官必须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换句话来讲,是不是继续履行,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由债权人来作出决定。通过采取继续履行,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仍然不能够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先选择继续履行,再选择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还有损失,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一个倡导性规范。把继续履行放在这样的一个法律地位,跟鼓励交易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想一下,在多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里面,哪种最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当然是继续履行。我为你买一栋房屋,结果你房屋不能交付给我,你说我赔偿你10万元钱,你赔我10万元钱有什么用?我订合同是为了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只有继续履行最能够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所以说把继续履行放在这样的一个地位,就是因为可以促成债权的实现。
  五.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体现为《合同法》尽可能地保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处的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指单方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当然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随意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有以下的法律规定:一个《合同法》第54条,可变更的合同,一个《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的变更,这两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但是法律有严格的限制。第一个限制,象第54条,必须符合第54条所规定的条件,你才能够变更合同。第二个限制,单方想变更合同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你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允许你变更合同,而不能够私下变更。这是单方在第54条里面变更权利的两个限制。再看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要想单方变更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满足第114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要么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要么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先满足这个条件后,还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官允许你变更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对合同变更严格要求,目的在于不让合同随意的变更,以保持合同的效力来促成交易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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