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至上与橡皮图章的隐喻
一谈到立法的民主合法性,首当其冲需要探究的就是立法至上的原则。所谓立法至上,也就是立法机关至上,或者说议会至上,至上也就是主权的意思。主权与立法联系在一起是现代的事情,虽然在欧洲中世纪晚期大约从1150至1350年之间就存在主权与国家的概念,但立法性主权观念是从司法性的观念逐渐过渡而来的***A London Fell, Origins of Legislative Sovereignty and the Legislative State,Volume One,Introduction,P.5.**。这一过渡也是民主化的过程。立法主权与立法国的提法概括了现代国家以立法为主要基础的特征,同时也隐含着民主体制的确立。顺便说一句,我国宪法学界对主权的研究可以说等于零。
象任何其他现代国家一样,中国的
宪法体制把人民作为一切权力的源泉,把代表机构奉为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被认为是根本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象征。从
宪法的文本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国家的立法权、创设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David Beetham在研究合法性危机时指出,“任何制度的合法性都与它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和权力规则密切相连”***David Beetham,The Legitimation of Power,P.181.**。中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遵循的是民主集中制,就象分权原则是许多自由立宪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一样。人大至上就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原则的基础上。对于人大而言,民主集中直接指向民主选举制和多数人决定制。人大体现的主要是国家制度民主的一面,它是政党和人民意愿获得普遍约束力的形式合法化途径。为什么人大通过的东西可以称为法?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这是由人大组成的民主性和运作程序的民主性所决定的,我们可以把法律看作获得了人民同意的规则。当然,这个结论只能建立在人大代表选举的充分民主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性和运作程序的公开性的前提之下。
然而,民主选举与多数人决定制是代议制政府的共性,那么我们的特点在哪里呢?特点在于强调集中。一般语境下,民主与集中是矛盾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矛盾的概念的组合。民主作为政治决策程序由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本身就是一种集中,这大概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蓄涵。但是在我国集中具有超越民主的意义,这种超越性被格式化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今代议机构其实不是国家权力的核心,这不是秘密,橡皮图章也不是中国的独特现象,社会主义宪制风景线一道独特景观是共产党的领导与立法至上共存,人大的立法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官方的说法,这叫“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如何理解这一特色呢?我们还需把民主集中制与人民民主专政联系起来。
人民民主专政被称为中国的国体,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如何。这在西方
宪法哲学中称为分配原则。据称,自由宪政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国家——社会的二元主义,“就国家而言,个人自由的领域完全是先行推定的(presupposed),实际上,个人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而国家对这个领域的干涉权原则上是有限的。”***Rune Slagstad,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 and Its Critics-Carl Schimitt and Max Weber,载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edited by John Elster and Rune Slagstad.**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眼中,自由宪政主义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国家——社会二元主义不过是一种掩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