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学问之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就因为它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就因为它可以独立于其他学问或学科而存在。这种独立性,也就是一种自洽或自足自立性。换言之,一门学问之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就因为它已经能够自洽或自足自立了。这应当属于常识。
我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法学是封闭的,法学需要吸纳其他学科的方法或成果,这一点无可置疑,在科学愈益发达的当代社会尤其是这样。但法学需要吸纳或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或成果是一回事,法学是不是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学问则是另外一回事。法学要反映当代社会生活的需要,要反映当代科学的发达水准,确实需要看重和借用各相关学科的新成就新成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同相关学科的界限,但法学终究应当有自己的地域和个性,终究应当有自己的独立性,哪怕是相对独立性。在这个问题上,法学自己的一套是“体”,相关学科的一套是“用”。如果漠视这一点,走得太远,忘记了“借用”,把经济学、社会学和其他有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当作法学领域的更主要的方法,那肯定是喧宾夺主。近些年来,我们的法学领域,经常像伊拉克的巴格达,谁家的坦克车都可以在这里出入自由甚至横行无忌。一些人虽然属于法学营垒的成员,但对法学自身的了解和理解,同对其他有关学科的了解和理解几无差别,在许多法律问题甚至是基本的法律问题上,差不多经常陷入法盲之列。而由于法学领域的人们大多因为专攻本专业的缘故,往往对法学以外的有关学科的情形知之不多,这就往往容易为这些人所蒙蔽。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学领域并不能算是真正专家的“跨越性”人物,倒往往成为法学领域里面的导引性人物。这对法学而言,不能说不是憾事,甚至不能说不是悲哀。试想,一个对足球不大精通的教练,又整天想着用乒乓球、排球、橄榄球中的原则原理来指导足球运动,我们如何能够指望他带领中国足球队在世界的足球角逐中叱咤风云?这里我想起了奥斯汀。奥斯汀在法学发展史上的划时代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法和法学的研究范围;二是对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实证研究。前者确立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后者确立了法学的主要的研究方法。正是因为有了奥斯汀的这两个贡献,法学才成为一门有别于其他学问的具有完全独立意义的学科。关于奥斯汀的贡献,国内学界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这样的情形需要转变。不过,国内学界也已出版了奥斯汀的部分著作,比如,中文译本的《法理学的范围》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影印出版的奥斯汀的《法理学讲演集》。我在这里需要特别谈起这部《法理学讲演集》,这是奥斯汀的主要著作,它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讲法的范围问题,划清了法和非法的界限;第二部分讲法的概念分析问题;第三部分讲法同它的渊源的关系问题;第四部分讲法的目的和意志问题。这四个部分,国内学界的研究都远远不够。关于第一部分的内容,国内学界过去和现在都将其翻译为《法理学的范围》,这是不符合奥斯汀著作的本来面貌的。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讲的是法的范围或者说法律的范围。“法理学”这个词在英文中有法理学的意思,有时也有法学和法律的意思。就这一部分的内容而言,主要讲法的范围,并由此进而明确法学的研究范围。如果将这一部分内容翻译为“法的范围”,那就符合奥斯汀著作的本意了。奥斯汀当年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划清法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界限的问题,也就是廓清法学这门学问或学科的研究范围。而四个部分的共同的方法,就是分析实证的方法。明确了法的范围也就是明确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再加上确立和采用了法的分析实证的方法,这样,奥斯汀终于完成了法学这门学科的构建工作,使法学终成一门独立意义上的学科。我当然不是说奥斯汀关于法学的两个贡献就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终极界限,相反,我认为奥斯汀只是揭开了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研究序幕。但有一点是清楚的,这就是奥斯汀明确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这是进步的现象,是一种重大的学术和文明的进步。也正是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法学才成为真正具有独立意义的学科。而现在有的人却不把法学当作一门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学问,以为法学非得寄生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等才能过日子,这是很让人遗憾的,这恐怕也是中国法学至今仍然落后的表现之一。按照这种理解和逻辑,人们是不是可以认定:在没有经济学和社会学之类的日子里,也就没有法学呢?这是不是学术领域的殖民意识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