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王权和主权的观念,有了王国的
刑法单行条例或者专门的刑法典,古代社会的刑与罚才真正具有了近代
刑法的雏形。社会权威与政治权力区分开来,社会的和谐让位于政治的权威,社会的报复让位于君主的惩罚,社会制度演变成了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些是近代
刑法不同于古代犯罪的关键所在。从宽泛意义上的犯罪与惩罚,到特定意义上的犯罪与刑罚,性质发生了变化,
刑法开始有了自己的生命,这也就意味着,从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到古罗马专门刑事法令和专门的审判机关,到君主和民族国家专门刑事法规的出现,
刑法最终步入到了现代。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英〗马林诺夫斯基《初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参见许章润主编《犯罪:社会与文化》第5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同类的文献,还可以参见HoebelEA,the law of primitive man(1967),James Gibbs, the Kpelle moot: a therapeutic model for the informal settlementof disputers(1967), Colin Turnbull, the forest people(1984), 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ement among the Tiv(1957).
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出埃及记》第21章,第23-25节。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摩奴法典》第八卷第282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209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美〗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第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波斯纳用经济学分析了初民社会的犯罪与报应刑,参见〖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第2编“正义/司法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第104-10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萨利克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英〗梅因《古代法》第222页。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第3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第35页。
昂格尔认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政治权力与社会的某种分离,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第3章,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伯尔曼把这个时代的王权归纳为9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国王不是自己领地上的宗教领袖,而是一个世俗的统治者;第二,国王不仅仅是贵族首领和封建领主,而且是全体臣民的直接统治者;第三,国王的任务是维持安宁和主持正义,防止暴乱和处理土地纠纷;第四,国王有了自己的官僚制度;第五,国王有了独立的立法权;第六,王国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第七,理论上讲,国王也受到法律的限制;第八,在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国王的权力受到诸如教会和商人之类共同体的限制;第九,王国已经开始具有了类似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第493 -4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504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529-530页。
国内学者对英国刑法史的研究仅仅处于简单介绍的程度,英国刑法可供参考的资料有限。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561页。
〖美〗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第8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603页。
〖美〗伯恩斯 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第2卷),罗经国等译,第277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