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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规还是陋规?新政还是恶政?——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四、“无偿收回”明显不符合宪法
  《意见》中有这样一句话:“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意见”的意图是好的,是为了打击囤积土地、哄抬地价的不正当行为。但是,用不正当的、明显违反宪法的手段打击不正当行为,利小弊大,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也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调控房价,当然可以征收,但是要“依照法律”并且必须“给以补偿”。宪法修正案墨迹未干,政府部门的《意见》就敢说“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究竟是无知还是霸道!真让人不寒而栗。
  五、公民没有“依照意见纳税”的义务。
  《意见》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加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炒房,意图是好的。但是,部门的《意见》有加税功能吗?没有。公民有“依照《意见》纳税”的义务吗?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见,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公民纳税的义务,只有法律才能加税。行政机关不经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机构的同意,随便发表一个“看法”、一种“见解”,就能增加公民的税务负担,实在不可思议。
  六、限制大套住房毫无道理。
  《意见》要求各地严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和供应。并且将大套的标准定在120平米,地方可以浮动,向上浮动不得超过20%,向下浮动不受限制。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和销售,是为了缓解住房用地的紧张局面,意图是好的。但是,意图好不等于手段好,更不等于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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