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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2.实验方案
  笔者通过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的同学,将根据本案案情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作为问卷分别在该中级人民法院,和下属的9个县、3个区共12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中进行实验性调查,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三被告进行量刑,在收回问卷后对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量刑情况分别进行统计,以研究对同一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量刑时确定的“刑量”(即判刑的种类、刑期)上的差异。
  3.实验数据
  该中级人民法院共有法官238人,收回实验问卷212份。12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法官762人,收回实验问卷643份。
  3.1.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本案的量刑情况
  刑量与人数
  被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C 35 20 87 70
  A 56 60 66 20
  B 198 8 6 0
  合计 289 88 159 90
  (法官n=212) 
 表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三被告的量刑情况
  3.2.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本案的量刑情况
  刑量与人数
  被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C 347 120 98 78
  A 356 160 100 27
  B 643 0 0 0
  合计 1346 280 198 105
  表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三被告的量刑情况
  (法官n=643)
  4.数据统计
  笔者假定死刑立即执行为40,死刑缓期执行为30,无期徒刑为20,有期徒刑为10。然后分别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三被告的量刑进行统计,分析中级人民法院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三名被告量刑情况的总平均水平,和针对各被告的平均水平情况。
  4.1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本案量刑情况的平均水平统计
  被告\总体 C A B 总体
  平均刑量 29.05 21.42 10.94 20.47
  表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三被告量刑的平均水平统计
  4.2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本案量刑情况的平均水平统计
  被告\总体 C A B 总体
  平均刑量 18.55 16.85 10 15.13
  表四:基层人民法院对三被告量刑的平均水平统计
  (二)实验结果分析
  实验数据清楚地反映出来在同一个刑事案件上,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量刑时所适用的刑量要明显地高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两级法院法官确定的刑量总体平均水平看,中级法院法官对本案的平均刑量为20.47,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本案的平均刑量为15.13,差距为5.33,假设人的寿命为70的话,这一差距就相当于人寿命的7.61%。针对三名被告,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量刑上都要高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其中第一被告的平均刑量中级法院要高于基层法院10.5,这是个惊人的差距;第二被告的平均刑量中级法院要高于基层法院4.57;第三被告的平均刑量中级法院要高于基层法院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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