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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中)


(译注:布尔曾是杰弗逊的政敌,因而以自由主义著称的杰弗逊在此却似乎“一反常态”,但他很可能还想借该案来打击自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判决后一直和他“过不去”的马歇尔法院。)

在1807年10月27日的年度咨文中,他说道:

“我认为我有义务将弗吉利亚法院在审判主要犯罪人过程中公开展示的程序和证据呈现在你们面前。你们可以判断缺陷究竟是在证词、法律还是执法过程中;且不论什么地方有问题,只有议会才能适用或产生救济。我们宪法的制定者肯定认为,他们能同样有效地保护政府不因叛国而遭到摧毁或保护公民不因叛国行为而受到压迫,且如果这些目标没有实现,那么就有必要探讨通过什么更有效的手段才能实现这些目标。”

1 Richardson, Messages and papers of the President 429 (1896)。1807年11月23日,审判程序被移交给参议院。见17 Annals of Cong. App. 385-778 (1807).

杰弗逊的所谓“救济”,不仅是要通过一项推翻马歇尔对叛国条款进行严格解释的立法,而且还包括有关国会两院罢免法官的规定。见3 Randall, The Life of Thomas Jefferson 246-247 (1865); 1 Warren, The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History 311-315 (1937).

对于前者,参议院和众议院引入了不同的法案。吉尔斯(Giles)的参议院法案要将叛国定义为“发动战争”。所提议的定义包括“自我集会并有意暴力推翻或改变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领地,……或暴力抵抗任何公法的一般执行,……或如果任何人以叛国的方式帮助或协助从事上列任何行为,尽管在事发时没有亲自在场。”17 Annals of Congress 108-109 (1808)。对于参议院措施之讨论,见17 Id. at 109-127, 135-139。伦道夫(Randolph)的众议院法案定义了一项单独的犯罪:“从事背叛合众国的阴谋”。18 id. at 1717-18.

见South Carolina Ordinance of Nullification, 1 S.C. Stat. 329 (1832).

(译注:南卡州是主张“废止理论”——拒绝在州内适用联邦法律——的蓄奴州之一,废奴主义者则明明因通过暴力释放被关押的奴隶而违反了联邦法律,却不受联邦法律的惩罚。在这里,后者并不具备谴责前者所需要的道德正当性,因为即使他们所追求的结果——解放奴隶——是正当的,但他们在藐视联邦法律的存在上和前者如出一辙。两者诉求相反,但其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立场而违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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