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自治权内在要素的关联性
在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中,这两种要素具有不同的性质,呈现不同的特征,服务于不同的价值,引发不同的法治意义,从而相互之间又形成了既协调、又紧张的密切关联性。具体来说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者的一致协调关系。当行政管理权的根本目的与学术自由的价值相一致,以学术自由为中心,以学术机制为优先时,两者体现为一种协调发展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形中,行政管理权是一种促进学术自由的力量。比如,招生工作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如果招生工作考虑到学术因素,贯彻学术人员的评价标准,那么就会更加注重保持适当规模,避免出于经济效益考虑的盲目扩招,增加学术人员的教学负担,降低教学质量,并且危及学术。另一方面是两者的冲突紧张关系。当行政管理权的根本目的与学术自由的价值相偏离,不以学术为中心,不以学术机制为优先时,两者体现为一种紧张冲突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形中,行政管理权可能成为压制学术自由的力量。比如,学科设置本是一种学术自由权(利),但如果这些事项由行政力量占主导,两者之间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紧张。在改革开放后,“北京大学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加大了普通高等教育学科结构调整的力度,在继续保持和加强基础学科的同时,突出地加强了社会急需专业的人才培养”。但“总的看来,自然科学应用科学的种类和比例仍然偏少。这对北京大学学科的综合发展,学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新兴边缘科学开创等仍会有制约作用。”[29]可见,这种专业设置显然受到了外部关系的影响,但如果没有把握好学术取向与其他取向之间的“度”,也会产生不良的效果。
【注释】 *湛中乐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春晖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996年1月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内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博士结业证书。1999年9月,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淀区法院在重审中以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详情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海行初字第15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