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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纪律处罚的正当程序研究

  运动员不出庭
  如果运动员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没有适当的理由不出庭,则如果裁决机构认为已经给予关于听证的必要的通知则可以在运动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见Ostreic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e Environment (1978)1 WLR 810一案。如果运动员不到场有合理的理由,如因病等原因,则听证应予以改期。
  举证责任
  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责任在指控一方,不需要运动员说明为什么自己没有打破规则。但是,如果行业协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自然公正的原则并不禁止它,如在Fagan v. National Coursing Assoc. of SA Inc. (1974) 8 SASR 546一案中赛狗的主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防止赛狗服食兴奋剂已经足够警觉,他被认为是有过错而应被处罚的。在兴奋剂违禁案件中,一般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体育组织只要提供运动员体液药检超标的化验结果,而运动员要证明自己的无辜——虽然该规则在一些国家的法院引起争议,但也有一些法院支持了该规定。
  证据水平
  法院对于体育环境下的证据水平问题没有定论。大多数裁决机构都应用案例Briginshaw v. Briginshaw (1938) 60 CLR 336中关于证据标准的要求,即证据应使裁决机构有理由满意。但当涉及到严重的指控,或处罚后果严重的时候(如严重的经济后果),裁决机构可能要要求更高水平的证据——证据在合理怀疑之上。
  法律代理
  在听证中没有关于法律代理的绝对的规定。一些体育组织的规则规定了允许被控人由法律代理出席听证,在此情况下,该权利应予以保证。
  另一些体育组织规则规定不允许法律代理。这类争议法院的裁决一般对体育组织有利,见案例McNab v. Auburn Soccer Sports Club(1975) l NSWLR 53;Freeman v. Petty 1981 VR 1001。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体育组织的规则没有对法律代理的问题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决定是否允许法律代理。在此情况下,似乎允许专业人员或其他人代理被控人利益较为合适。在Enderby Town Football Club 1971 Ch. 591案中指出,法律代理不是每个法律处罚程序所必要的,但是,唐宁法官也曾清晰地强调,在案件中,裁决机构有是否允许法律代理的处理权,应该真正地站在申请人的立场上考虑此问题。
  交叉质证
  裁决机构不是法院,公平的听证并不意味着要和法院的听证一样。
  裁决机构不受法院证据规则的限制,但相应的证据不能被漠视,不相关的证据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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