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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上)

《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上)


  
  

石先广


  【全文】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开始进行劳动合同的改革和试点工作,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其中第三章为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劳动法》出台后劳动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的规章和政策。自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颁布10多年来,劳动合同制也基本得到普及,劳动合同已经深入人心,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过于原则和抽象,只有不到20条,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一部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草案的内容十分丰富并有很多创新之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目前劳动市场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享有知情权
  平时我们最常听到“知情权”这个词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即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商家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就是这个意思。如今作为劳动者也将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用人单位也要让劳动者明明白白劳动。草案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草案之所以要规定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在不了解劳动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对其不利,规定劳动者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事实劳动关系等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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