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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


  
  

刘加良


  【关键词】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歧视
  【全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黄金荣博士先后以铁路运输部门在办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过程中侵犯自己的知情权为基础理由状告北京市铁路局和中国保监会。(中国法院网,2006-3-24)从法理上讲,不论保险人还是保险代理人,都应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凭证,客运保险凭证通常附有保险须知——一种缩略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恰当的履行告知义务都将构成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侵犯。而目前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不出具任何保险凭证,也不在火车票上对这一保险的存在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说明。所以,黄金荣博士的起诉理由应当得到支持。不论结果如何,若此的起诉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产生毫无疑问的助推力。
  正是若此的起诉让笔者发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存在在本质属于一种铁路运输部门以其优势形成的相当霸道的歧视,一种根深蒂固的歧视。因为从整体上看,航空客运虽运量最小,但速度最快、价格最高、服务最好,作为航空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旅客通常综合素质最高,经济实力最强,关系资源最为丰富。与航空客运基本相反,铁路客运虽运量最大,但速度最慢、价格最低、服务最差,作为铁路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旅客通常综合素质最低,经济实力最差,关系资源最不丰富。所以,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航空公司往往不会主动损害旅客的利益,而铁路运输部门往往主动损害旅客的利益,旅客被航空公司尊重的程度远远高于被铁路运输部门尊重的程度。
  同为一国公民,应不区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而受到平等对待。这是宪法倡导的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实质真谛。航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早已一去不复返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当前仍然强势的存在,让我们不仅看到了旅客缔结合同自由的被剥夺和践踏,也看到了平等原则被置之不理。在航空客运和公路客运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实行自愿的现实映照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存在显得十分刺眼。
  大学生和农民工是铁路客运的主体性乘客,在倡导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降低高等教育成本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大背景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自愿理应提速,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在这一问题上不应缺席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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