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与“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李洪江
【摘要】法律正义要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存在,法律正义的多寡又是判断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法律正当性是实现法治理想国的必然要求。经过“分子式运动”的法律正义的不偏不倚地实行,必将实现法律价值的最低层次“法治理想国”(法治状态)。
【关键词】法律正义 法治理想国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全文】
一、 法律价值的两个层面
对“法律价值”一词的界说,古往今来,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正如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e Pound 1810——1964)所言:法律价值问题虽然界定困难,但它是众法律人和法学家所无法回避的主题。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
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现代的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的阐述中,不难发现,他们无不将正义价值列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最高目标。20世纪以来,除新自然法学外,其它一些法学流派(如存在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等)也均以价值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方向。
笔者认为,研究法律价值的首要前提是弄清“法律价值”的内涵所在,才能对法的价值进行恰当的界定。法的价值,即法这种客体对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体所反映的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具有的可以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所揭示的是法的属性、存在、潜能以及与社会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因此,分析法的价值问题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这与“社会主体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古希腊智者站在当时“社会主体需要”的立场上,将“自然”与“法”区别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是出于权宜之计的。显然,他们将“自然”看成是法的价值之一的。而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诸子自家”在阐述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时都从不同角度论及平等问题,例如,农家提出“贤者与民并耕而食”,主张分配上的平等主义;历代农民起义军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也曾提出“法平等”、“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可见,“平等”也被视为法的价值之一。进入当今社会,对法的价值的分析和主张又出现了不同的主张。美国法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和迈里斯•迈克杜格尔(Myres Madougal)将法的价值概括为权力、财富、健康、启蒙、技能、情爱、正直、尊重等8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