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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主张,秩序、利益、正义是当今更重要的三种价值。
  可以看出,法的价值问题的界定因“社会主体的需要”不同,因时不同,因地而异。对于当今中国法的价值问题的看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层次考虑:一是法律价值的最高层次,即正义、秩序和利益;二是法律价值的最低层次,即法治理想国(法治状态)。法律价值最高层次是自有法以来的各时代所主张和追求的,奴隶社会有奴隶主所追求的正义,也有奴隶所追求的正义。《论语•子路》篇里说到,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他认为,只有父子互相隐瞒对方的过错才是天理人情之致,正义就在其中。至于美国社会学家的“平均主义正义观”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实现资源和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正义观,还有霍布斯和边沁的强调安全问题的正义观等等,无不体现了法的最高层次价值的主张。
   正义作为最高层次的伦理规范,无不为各时代人们所追求和向往。法和法律规范是由多种多样的质料或元素所构成的,是这些质料或元素的法定化。伦理道德、习惯、政策、先例、学说、乡规民约以及其他种种社会规范,都可以是法的质料和法律规范的渊源。正义就是包涵在伦理道德规范之中的高层次伦理规范,自有法以来,正义就一直是法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是构成法和法律规范整体的各种渊源中规格最高的渊源。也因此,作为正义规范法定化的法律正义,也属于高层次法律规范。作为伦理规范体系中层次或规格最高的规范,正义是非常强调应然性的,是以一系列美德或善为其基本内容或根本内容的。对个人而言,正义要求人们具有公平、正直、合理这一美德;对现代国家和社会而言,正义则更侧重于要求保障自由、平等、安全这一美德。(3)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正义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制度正义。可见,无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还是当今美国的博登海默都对正义这一最高层次的伦理规范充满向往和期许。因此,正义作为法律最高层次的价值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虽然各人心中的中心正义观有所区别和不同,但对于正义是高于法,为法所追求这一点上是共通的。法律正义是一种以正义为其内核的法律规范,是法和法律规范中区别于恶法劣法的良规良法。法和法律规范是有良恶优劣的区分的。不少法或法律规范,属于良法或优法之列,它们通常是体现正义从而成为法律正义的。同样的,也有不少法或法律规范,属于恶法劣法之列,它们通常只需要体现秩序,不涉及正义问题,如果涉及也是扼杀或泯灭正义,它们不是法律正义。
    无论现实生活中,人们如何在个案中,在法庭上追求正义,在宏观和理论层面上,就像湖水中的“水分子”的剧烈“运动”一样,在表面看来或者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是一湾清澈见底的“湖水”。法治理想国(法治状态)就如同平静的湖水一般,经过立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的贯彻落实,经过与邪恶的碰撞和冲突,终究会达到,或许至少是法治社会所追求和首先向往的。法律从被制定出的那一天开始,它就承担着指引、评价、教育甚或强制法律相对人的作用,以最终达至法治理想国的状态。法治理想国,无论在东方或西方,所要体现的无非是四种价值,即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理想规范的社会合作、亲和可敬的司法正义、有效节制的政府权力。(4)诚然,自当人们认识到法治状态乃法律最低层次的价值以来,人们一直追求和期盼着法治理想国的到来。柏拉图在《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和他一生最后一部对话录——《法律》(The Laws)之中,开始强调法治的必要,并且勾画出一个法律权威至高无上的理念:如果我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个名词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这绝不是标新立异,我认为这是维系城邦成败的“首要大事”。至20世纪晚期,许多美国法学家认为,法治的主要概念是,依规则治理(governance by rules);与他的观点相近的是著名英国法学家拉兹(Joseph Raz),拉兹给法治下的定义表明,法治便是政府与人民所有的行为都受到事前订立的规则约束,法治也就是依规则治理或法的统治。不但英美等西方国家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着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有关部门的领导也提到过“法治”一词。如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中说:“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史良在《三年来人民的司法工作的成就》中也说:“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前进。”(5)特别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种种迹象表明,“法治状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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