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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在法治理想国中,由于法律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法律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因而,懂得法律就是掌握了最强大的武器。法学造诣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有资格担当国家重要职务。而国家最高领导者,就是“法学王”。为了培养适合法治理想国中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是十分重视的,教育的加强,从而出现了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而社会的重任,将由他们担当,而法学王的出现更是经过了千锤百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毋庸讳言,实行与民主相依存的法治,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体制上,中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法治的发源地——西方诸国至少在理念上已形成了坚定的法治信念;在制度和具体操作上,也已形成了一整套原则、措施、办法和细则……,虽然说不上尽善尽美,但却被广为流传和竞相学习,其荦荦大端形成了众所周知的社会共识,即所谓的法律意识。这其中,自有其一定的理念为指导,这种理念就是法治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具有了较强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做出合法的行为。法治观念会潜在影响法的运行。所谓行为是受意识、思想、观念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活动。所谓合法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受其正确的法治观念支配的,而合法行为自然在正确的法治观念指引下完成的。
  因此,无论是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是“法律正义”的内在要求和表现,而“法律正义”的多寡则表明了“法律正当性”的存在与灭失,“法律正当性”又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达至“法治理想国”(法治状态)的首要前提,此中的逻辑不言自明,因此,我们应将研究转移到“法律正义”与“法治状态”的关系上来,更好地促进法治社会或法治理想国的尽快到来。
  
  三、“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如果对于法治的言说依然止步于宏大叙事、抽象思维,而没有具体入微的制度架构或技术改进的方案,至少从知识贡献角度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无谓之举。认识到法律价值的最低层次为法治理想国(法治状态),下一步便是如何实现“法治理想国”的问题了。“依法治国”当然是其手段,也已被国人所认识和接受,并且已上升为根本法的规定,但这远远不够,更重要的应当是毫无保留的实行和执行。这是建立在对法治理想国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的。1959年1月,国际法学家群聚印度首都新德里讨论法治问题,综合30多个国家的法学研究机构和大约75000名法学家的意见,在立法、行政、刑法、司法独立和律师专业方面,提出了现代化国家法治进程的具体标准。这五个方面归结为一点即是“法律正义”的规定内容。立法、行政、刑法应当可以视为实质正义的内容,而后两者司法独立和律师专业可以视为程序正义的内容。通过对实质正义的规定,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与分配原则,可以体现最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观,这也是千百年来人们所追求和向往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价值;通过对“程序正义”的规定,可以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不偏不倚地被执行,从而达至最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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