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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法的遵守是法治的另一个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只有绝大多数公民在正确的法治观念的支配下,完成合法行为,中国才有可能出现法被遵守的状态。在中国大地,法律被普遍遵守了,才能形成法律秩序。所谓法律秩序,是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社会生活中依照既定的法的规则、原则行事、从而在行为上体现规则性的社会秩序状态。这种遵循法精神、法要求的社会秩序与人治形成本质区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和拥护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从经济上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展开;从政治上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且将进一步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从国际条件看,世界大多数国家正在进行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也已达成共识,特别是世界正处于和平与发展的大前提之下。这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外部条件。   实现“法治理想国”(法治状态)还需要完善的内部条件。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建立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已初见端倪,特别是中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且体现“法律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种种条件都已经使“法治理想国”的美好设想成为可能并成为其实现的坚实基础。可以想见,“分子运动”式的程序正义与大量分子的存在(实体正义)必将激浊扬清,最终导致清澈见底的平静湖水(法治理想国)的出现。
  
  
  
  
  
  
  【参考文献】[1] 厐德著,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55页
  [2] B•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79—190页
  [3] 周旺生,《论作为最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4]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9页
  [5] 王礼明等,《法制与法治》,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5期
  [6]T.A.Sinclair, Transl.Trever J.Saunders.rev , Aristott:The Politics(Penguin,1990)
  [7] 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政法论坛2003年第4 期
  [8]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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