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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探讨

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探讨


李明强


【关键词】滞纳金
【全文】
  长期以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涉及货币支付时,经常约定迟延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滞纳金。很多经济纠纷因此而起,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滞纳金的性质存在争议。目前在我们国家,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中要设定滞纳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滞纳金的认定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可,有的法院就不支持。
  那么,滞纳金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而这些项目的收取主体要么是国家行政机关,要么是国家授权管理公用事业的事业单位。在这些主体与税费缴纳主体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里面,滞纳金,就明显带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滞纳金的存在基础是国家主权;滞纳金的道德基础社会公共利益高于公民个人利益;滞纳金的执行基础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滞纳金收取的前提是缴纳主体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义务;滞纳金带有惩罚性;滞纳金带有国家强制力。那么,我们来给滞纳金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吧:所谓滞纳金,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对迟延履行缴纳法定税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性的货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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