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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文件程序
原告起诉后,应当在14日内向被告送达,送达应当由原告律师以邮寄、当面递交、投入信箱方式送达给被告,如被告系法入,则送交或留置在其注册地址即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诉法庭诉讼的任何一方若为有限公司,除非获得法庭特别许可,否则必须聘请律师代表进行诉讼。送达后,原告律师应当向法院递交一份宣誓文书。在原告送达后的第14日内被告律师必须填写送达认收书,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日内将送达认收书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间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被告在递交送达认收书期间届满后的14日内,还应当向法院递交抗辩书,抗辩书必须载明:被娣炊栽嫫鹚叩睦碛桑⒖杉尤胂蛟嫣岢龅姆此摺1桓嬖谏鲜銎诩湮茨芴峤豢贡缡椋浞尚Ч韧谖茨芴峤凰痛锶鲜帐椤T婵稍谑盏娇贡缡榈?4日内向法庭呈交答复书并送达给被告,回复被告的抗辩书,答复书内可列出补充事实。
完成上述诉讼文书的交换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均须告知对方各自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以清单列出,并准许对方查阅原件。披露文件程序在香港诉讼法或者说普通法系国家有关诉讼程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有学者也称其为证据发现程序。在当今普通法国家的诉讼中,能否及时发现证据关系到案件的输赢,所以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会在该阶段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披露文件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靠当事人自觉执行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律师不需要法庭的执行令状即可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请求查阅其所持有的有关文件。香港的执业律师一般有着双重的身份,对当事人来说,其应当承担为当事人的利益辩护,替当事人保密的义务;但对于法庭来说,在证据发现阶段,律师被视为法庭的官员,有义务就案件事实问题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说实话。除非有关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律师的工作成果,或有关文件与案件无关联,否则,如果律师故意替当事人隐瞒不利证据,会导致法官判决其败诉,相关律师亦会受到律师公会的纪律处罚,严重者会被取消律师资格。
披露文件程序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前对于案件事实及诉争的焦点问题有明确的了解,便于双方当事人提前进入和解程序。根据香港法庭的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案件在证据发现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选择和解方式了结双方的纠纷。即使双方当事人坚持将争议提交法庭的正式审讯,并作出判决,亦令庭审过程不会因为诉讼突袭而变得不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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