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民事审前程序之启示
  (三)和解程序   香港民事法规定的和解程序与我国大陆司法实践的和解程序有所不同。内地司法实践的和解通常指的是民事纠纷主体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来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其特点就是时间限定在原告起诉之前,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限制。所以说内地的和解程序根本就不隶属于诉讼程序。而这里要说的香港民事和解程序特指的是发生在民事审前程序中的和解程序。与内地的和解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其一,和解程序必须是发生诉讼程序之中。这一点与内地不同;其二,有特殊的程序阶段条件限制。即必须经过状书程序和披露文件程序,才可进入和解程序。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经过披露文件程序后,方可选择进入和解;其三,香港的和解程序虽然是诉讼中进行的,但并不需要法庭介入和法官的主持,而是当事人双方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只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须申请法官就和解的内容作出简易判决,或者申请通过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不管是简易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在香港都具有执行力(这有点类似于内地的法庭调解程序);其四,和解程序并非必须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二、对香港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分析
  日本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 香港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与其后审判程序相衔接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非常重要地位。它对于促进双方当事人息诉,保证开庭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节约诉讼资源与成本等均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说来,其价值如下:
  第一,审前程序为开庭审理作了必要的准备,避免了直接开庭所带来的一系列不便 ,并使开庭审理建立在一定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之上。由于双方当事人或法官在审前程序中作了一定的准备工作,这就在客观上有利于案件的公正!
  第二,审前程序中披露文件程序的设置使得当事人了解和明确案件的争执点,获取事实信息与主要证据,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当时人心里的法律疑惑或双方在法律上的分歧点,易促使案件得到及时和解或调解以终结诉讼。据统计,现在香港9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在开庭审理之前用和解或其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法得到解决。
  第三,审前程序加强了法院对案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证庭审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在法院管理和控制下可以有效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审前活动,从而使得开庭审理建立在周密的准备基础之上,能使当事人围绕固定的争点和证据进行集中辩论,法官围绕固定的争点和证据进行专门的评判,以实现程序效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