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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意象变迁考——以中国语境为核心

  显而易见,在近代法典化运动的过程中,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自然法学派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指导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可否定的是,这种理性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建构理性主义”,它代表着一种“政治的狂热”和“革命的情感”。在这样的革命语境中,人们自然地扩大了新旧法律和制度的对立和鸿沟,自然地对旧法律和制度予以猛烈的抨击,而对新法律和制度则自然地寄托了理想和梦想。虽然近代以来象萨维尼、梅因、哈耶克等都强烈反对“建构理性主义”及其对“理性设计”的过分追求而提倡“进化理性主义”,认为法律不是“理性”的产物,它和语言、风俗等一样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发展而成,但是令我们尚可安慰的是,建构理性主义正是凭着一股“革命的热情”,才使新制定出来的法典具备了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即在法典的精神内容上以人的自由、权利、平等、人道以及契约等为精神旗帜,而在法典的结构形式上则摒弃了传统法典那种诸法合体的特点,而走上一条只针对部门法进行全面编纂而使之具有确定性、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的道路。可以说,《法国民法典》就是近代西方法典化运动中最光彩夺目的一个结晶。
  近代西方法典化运动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的尾声是法国和奥地利民法典的守成;第二阶段的开始是《法国民法典》的传播及众多派生法典的诞生。特别值得人们关注的是,第二阶段《法国民法典》的传播和众多派生法典的形成竟是拿破仑征服的战果。富有历史戏剧性的是,几乎在拿破仑进行征服和《法国民法典》得以有力扩张和传播的同一时代,伴随着法典化运动而迅速强大的西方列强,也用大炮轰开了古老中国的封闭大门,并随之输入西方的法律文化,从而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典的最终终结和近代法典化运动的被动源起。
  法典的挽章:无可奈何花落去
  武力征服是文化征服的前奏,文化征服是武力征服的延伸,这是中西之间在近代遭遇后的写照。从中国以往的历史来看,虽然异族以武力入主中原甚至统治全国,但是武力的征服并没有带来文化的征服,而是相反,是深厚的汉族文化反向征服了异族文化。这似乎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文化征服的一个“有趣”规律。然而,在近代中西方的武力遭遇下,西方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伴随着武力的征服而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击溃的体无完肤。
  随着西方国家武力征服的胜利,在西方人的视野中,中国法典就是野蛮、落后、抱残守缺等等的同义语。同样的是,面对国破山河也即将不在的悲怆,在一些“睁眼看世界”的先进士大夫视野中,为了“制度救国”,西方近代法典就是中国法典努力变革的方向。
  为了国家的生存和民族的振兴,在历经无数次的文化抵抗、忧闷、徘徊后,这个中华帝国终于放下大清的尊严,怀着受伤的身和心,要进行一场旷古未闻的法律改革,要进行一场满怀期望的法典脱胎换骨——向西方近代法典学习。这对于一向以文化和地域“中心”观自居的中国人来说,又是如何的悲壮和无奈?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光绪帝逃至西安,为维护岌岌可危的统治,于同年十二月在西安下诏“变法”。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慈禧在回銮北京的路上正式下诏修律,承认“今昔情势不同”,应参照“各国通行律例”开馆修律,并任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清末法律改革之幕正式拉开。
  在长达十年的修律活动中,在“务期中外通行”的原则下,沈家本主要领导和从事两项工作:一为改革旧律,二为制定新律。两者之中,对中国的近代进程产生更为重大意义的是后者。制定新的法典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典的“脱胎换骨”,中国的法典文化首次与世界接轨,从而也加速了封建王朝的衰亡进程。当然,我这样说,并非指改革旧律意义不足。实际上,前者为后者的运作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前提和制度基础,为后者的展开扫除了诸多的障碍。两者的进行都深受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影响,不同的只是学习的方式和程度上的差异。
  1904年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使中国人认识到,这是立宪政治对专制制度的胜利。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清政府决定要预备实施立宪政治。1905年12月至1906年4月,清廷派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1906年7月,清廷发布有关实施立宪上谕,提出要“仿行宪政”,并开始进行“预备立宪”。在这种形势下,为配合“预备立宪”,为今后实行宪政作准备,沈家本主持并着手制定了一系列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法典。
  当然,要与有着几千年浓厚积累的传统法典决裂,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礼教派”和“法理派”的激烈论争虽然从表面上看给统治阶层的思想角逐展示了一个平等的平台,但更是显示了新法典产生的艰难。然而不管怎样,在西方武力征服基础上而来的文化征服,无论对西方人还是对中国人,似乎都是一个时代的政治话语;而对于中国人而言,如何救亡图存,如何制度救国,不管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虽然也都有着强烈的政治情感,但在人们信奉武力说话的时代,在对封建专制日益不满而民众日益开化、涌动的时代,法典的西化就是一个方向,就是一个让变革者激动不已而为之拼搏的政治情感话语。在这一进程中,清政府带有时代性和功利性的明智之举就是顺应、支持了这种政治情感话语,最终使得新法典一个一个脱炉而出。
  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新法典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精神内容上都与传统法典为之一变,从而展示了新的风貌。在结构形式上,全面抛弃了传统法典那种诸法合体的模式,采撷了西方近代法典化运动中的果实,按照民刑等部门法分离的方式,对民律、刑律、商律、诉讼律等法律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制定。同时,这些法律在具体的结构上也几乎都明确标有近现代法典之总则、分则等详细层次,从而使这些法律具备了西方近代法典的结构形式特点。在精神内容上,法典引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科学精神,引进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与中国传统式的人文观念和科学精神分道扬镳。至此,中国传统法典落下帷幕,成为了“昨日黄花”,时代的挽章为它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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