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1]是一国际 (区际 )私法上的概念,而非一个政治概念,从事实上承认台湾地区是一单独法域并不等于承认台湾独立或台湾现政权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司法协作关系,与国家间相互承认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人民法院出于需要,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与国际私法协助中的相互承认判决是完全不同的。”[2]虽然上述引文未直接点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属区际司法协助,但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表明,至少在司法实践上,祖国大陆已在事实上认同承认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属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而区际司法协助是存在于复合法域之间的,也就是说,事实上台湾地区是中国的一单独法域。
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两岸仅有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尚不能当然使海峡两岸成为‘一个国家,一个主权’内的不同法域,还需要两岸互相承认对岸的民事法律在本岸的‘域外’效力”,这是“产生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3]
实践如此,理论上也是这样,查两岸学者的著述,多是以区际法律冲突来论述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① 正如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教授王志文所指出的,“两岸间的法律冲突即不能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律冲突相提并论,而应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在两岸双方实体法未能统一的前提下,透过法律冲突法则以处理两岸民事关系,事实上成为两岸关系法制化架构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且此种解决模式也已在两岸法学界中逐渐形成共识。”[4]
一般认为,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性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区际管辖权、区际法律适用和区际司法协助。[5] 由于事实上台湾地区是中国的一个单独的法域,两岸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是区际法律适用问题,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定位
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迄今为止,祖国大陆的人民法院尚无适用台湾地区有关民事法律判案的先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上对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效力缺乏明确规定,理论上对台湾民事法律的定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可见,台湾地区民事法律如何定位是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认为,赋予域外法在本法域的效力,其目的在于求得有关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的妥当性,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求得纠纷公平合理的解决。在处理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务实的态度将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相区分原则,或者至少应避免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如上所述,既然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事实上台湾地区是一单独的法域,那么,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应被视为台湾法域的法律,如此定位台湾地区的法律就应承认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