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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观点谈商业契约

  在美国各州对于合伙的规定都不相同,具体详细的情况我们不去讨论,这里面很有趣的是,合伙财产虽然不具有法人性,但是其财产具有独立性。假如合伙人的债权人要去扣押这个财产的时候,法律对此又做出规定,其实这些规定很多都是从经济方面来做出考量的。
  第四个问题,从商业合同到企业组织
  在我看来,我觉得我们法律人在研究部门法的时候,好像研究的蛮深刻的。但是我看到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都是每个学者研究一个主题,我觉得这对社会来讲是一个损失。为什么呢?我认为,很多的法律问题是发生在边界上的,也就是部门法空隙的地方。只有两个学科进行交叉研究的时候,才能够很多的解决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问题往往发生在两个部门法边界上,两个部门法的学者都可能感觉到这个问题不是我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我觉得这些问题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也好,商业合同也好,其实比较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有些行为又像合约又像企业。例如创业投资合同,某人开发一项技术,自己没有资金进行开发,假如有人愿意出资金,但是自己又不懂这项技术,他可能会找一个专业人员成立一个有限合伙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之下,假如出资的人拿出九十九亿元的资金进行投资,然后拥有技术的专业人员拿出一亿元的资金进行出资,这一百亿作为创业性的投资基金。为什么在美国这种情形适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做呢?其中有几个原因,在这个合伙合同之下,拥有技术的专业人员虽然出资之占百分之一,但是他是有经营权,虽然另外这个人出资九十九亿元,但他对这一百亿元的出资资金应该怎么使用通常没有发言权。这是因为投资下去的项目需要专业的判断,这种专业判断只有少数的人拥有,投资的人没有这种专业判断能力。也就是说,这与一般公司运作法则不一样,一般公司运作法则是投资的资金越多,那么你的控制权也就越多。但是在创业投资里面为什么这样安排呢?出钱少的反而有控制权,出钱多的自愿放弃控制权,为什么?这牵涉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个有限合伙的合同和被投资公司要缔结一个合同的时候,他们这个合同里面也会有很多特殊的条款和安排以及约定,这个合同长什么样子和我们一般的商业合同也会有差别,国外有很多的文献在讨论这些合同具有的特性。
  另外,关于共同基金的问题。共同基金是合伙还是信托,还是一个合同?甚至它是双方的还是三方的?还是它是一个法律上所谓的第三人合同?这个问题在台湾地区的法学界和和日本的法学界都有很激烈的讨论。这个问题我就不详细的来谈了,其实从这些角度来看,我觉得,法律人谈的这些问题似乎没有完全掌握到这些事物的本质。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活动它有一种特性,它要做什么,它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会有什么样的风险,怎么样来控制它。简单来讲,共同基金这些商业合同背后都有一些特性,这些特性是商业上的和经济上的,法律人要做的无外乎就是透过法律上的工具去把它串连起来,串的好会运作的很顺畅,这点很重要。如果只是从法律概念上来谈论商业合同,而不谈商业合同的本质或者这些商业合同的经济基础,往往就没有办法掌握这些商务活动的全貌。
  最后,我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合同法研究太过于注重对传统合同的研究,这样并不是说对于传统合同的研究不重要,但是我觉得我们更应该把目光放到商业合同的研究上,这样做有利于我们了解商业合同背后的一些东西,这些商业合同背后的东西不一定有法律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透过一般的合同条款来解释它、了解它。只有这样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或者我们做法官在解释这些条文的时候,才可以解决这些纷争。更有意义的是,我们在做律师的时候应该怎么样来设计这些合同条款,可以避免将来的纷争。
  总之,我希望大家将来学习法律的时候应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多走入到真实世界,了解现实当中商业合同背后的一些内涵,以便我们将来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处理的更好!
  时间的关系,我今天就讲到这里,下面就请叶老师和朱老师进行发言,谢谢大家!
  朱岩:非常感谢王老师精彩的报告!先补充一下,叶老师由于路上塞车,所以来的比较晚一些,我就越俎代庖先说一下,然后请叶老师点评!
  听了王老师的讲座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主要是合同法与实务之间存在着一个隔阂,我们时常也听到同学们在反映,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到了实务当中事实上还要重新再学习一遍,这是首先我听完这个报告以后最大的感受。其实这与我们是属于传统上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关系,而王老师在美国留学,可能受到美国法实用主义的影响,当然我没有把它提高到一种法系上的差别,只是从一个治学的范式上或者研究的方法上有所不同。无论怎么样,实际上即使在最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它也侧重于对实证的研究,例如,在很多大学里面给学生开设合同法课程都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合同法导论,第二个阶段是一般合同法,第三个阶段是复杂合同。很多复杂合同比如信用卡的合同、三方保险的合同都是由一些法官和律师来进行讲授,这点我发现与王老师所倡导的是不谋而合的。也就是,需要了解实务,而且法律和经济需要结合,这是我第一点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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