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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

  欧盟、美国、日本谋求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协调一致所作的努力,在各自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态度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相对来说,美国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极快,但技术许可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仍保持相对稳定性。并在司法实践中创立了一些重要的判断原则。与美国自由经济相反,日本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企业制度模式,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水乳交融,因此日本的竞争法具有强烈的产业指导政策的性质。在技术许可协议的管制方面,日本采用了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与企业之间事先协商与事后谈判制度,以及广泛的适用除外。在立法上继受了大陆成文法系概念精确的立法传统,并吸收英美在判例中灵活解释规则的法律技术。从欧盟对企业技术许可活动管制的历史来看,欧洲越来越注重以市场为导向,越来越倾向于鼓励自由许可而不是过度限制许可。当知识产权保护和欧盟市场竞争秩序相冲突时,经济增长和市场秩序被放在优先考虑地位。 
  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所积累的大量制定和执行竞争政策的宝贵经验,最终以新TTBER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新TTBER到底是否表达了一种新的合理性目前也成为一个不置可否的问题。2004年,德国Max Planck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举行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国际研讨会,从多个方面探讨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问题。新TTBER成为首当其冲的热点。mv实际上,从历史轨迹来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一向被视为是相互冲突的,直至美国司法部于九十年代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一个适合于诠释两法关系的规则方才开始普遍适用,而欧盟有关的新条例对此做出了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注解。 
  每个新规则的问世都会褒贬不一,那么作为新生的宠儿,TTBER真的完全可以说是企业的福音吗?新TTBER的变化确实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欢迎,但实践说明,还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即使其是一个“避难港”,也是“处于风暴中的避难港”,[21]不断受到现实和制度的诘问与洗礼。法律确定性的缺失、豁免程度的不确定、以及豁免引起的其他困难,都可能突然改变豁免类型,或者根本不能豁免。甚至目前集体豁免制度的根基都几被撼动。首先,由于寻求宣告个别豁免不再可能,委员会没有必要再担心宣告无效的泛滥,这也就使集体豁免的初衷失去意义。其次,单纯的集体豁免目前已经不是法律适用的主要部分,因为TTBER只列出了“核心限制”,其对评估官方裁判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很多时候欧盟委员会求助于范围更广泛的1/2003条例以及适用性更强的指南。再次,1/2003条例取消17/62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排他权力,对该第81(3)条的适用,与第82条类似,成员国法院与欧盟委员会可以平行、共同适用。因此国内法院目前拥有了直接适用第81(3)条的新权限,使得在没能等到布鲁塞尔的决定前,不再有任何时间上的耽误。可见,集体豁免制度的作用慢慢在削弱甚至变得多余。这意味着,如何消除由现存的集体豁免制度带来的技术风险已成为难题,该体系仅仅只能被认为是缓和阶段的尝试,一种全新的途径正在受到现实的召唤。或许,集体豁免的继续存在只是历史的后遗症,欧盟竞争法的将来预示着集体豁免的消亡。目前的新TTBER虽然在很多方面较之旧规则更加先进,但这好像是集体豁免制度的回光返照,总有一天,会代之以一种兼具法律确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规则。当然,尽管存在这些非理想性,但新TTBER在促进欧盟竞争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仍然不愧为是意义深远的一步。
  
【注释】  王先林. :《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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