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宪审查程序
我国的宪法学者按
宪法有关条款中的提法,将违宪审查称为
宪法监督,我觉得在叫法上前者比后者更直截了当、更能与国际接轨。
从
宪法上看,我国是有违宪审查制度的,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此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在本区域内享有这方面的部分职权(保证
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但可惜的是,
宪法规定的这个好制度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具体程序去落实。过去人们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强调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实际上,程序亦是一大问题。因为,即使没有专门机构,如果有一套详细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现有的机构也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我国要解决违宪审查制度虚置的问题,技术上恐怕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尽快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国家机关,二是要有法律具体规定审查程序。可能得修宪,这个问题很紧迫。违宪现象严重,得不到有效纠正,国家法制统一就没法保证,国家的发展会受相应程度的影响。对此,过去只有法学界急,现在国家领导人也开始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了。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
宪法20周年时,讲到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制度时,提出了“抓紧研究”的要求,看来在制度上和实践上未来几年中可能会有所突破。
六、其他国家机关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程序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的形式,主要是报告工作,其中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尤其重要。在这方面,最近几年暴露出来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是,
宪法和有关法律只规定报告工作,而对如果工作报告一次或一次以上未获通过该怎么办却没做规定。去年出台的《监督法》草案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似乎解决方案并不理想,而且它毕竟还只是一个“草案”。我国的人大,历史上曾经是“橡皮图章”,而所谓“历史”上,也包括上世纪80年代初。所以,在我国1982年
宪法产生的年代,人民代表机关不通过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的情形是不可想像的。结合这种历史条件,我们对当时制定的
宪法对工作报告通不过该怎么办只字不提很可以理解。那时距今20年了,我国的民主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人大不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报告的情况已经出现,今后还可能成为较常见现象。现在到了该认真考虑工作报告通不过的后续程序的时候了。我以为,工作报告第一次通不过可以让有关国家机关修改后再提交上来,若第二甚至第三次通不过,那就表明人大不信任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或对其工作极不满意。出现这种情况就得让他们负政治责任,应将其免职或让其辞职。这类责任形式以及有关领导人员以这种形式承担责任后进一步的运作程序等内容,都应该由基本的法律甚至
宪法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