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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认真对待我国的不动产规划

  与不动产规划相比,由地方人大批准的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则无须国家发改委审批,于是不动产规划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对接缺乏制度保障。发展规划被法律确定为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依据,这个依据又有被地方“依法”做大的可能,由此导致地方与中央意志的冲突。而三大规划分治的空隙,又使冲突的可能进一步增大。一些地方认为,土地利用规划是管长远的,发展规划是围绕本届政府的。不考虑土地的制约因素,编制发展规划就会无限扩大用地指标。结果就是长期利益服从短期利益,全局利益服从局部利益。不少城市在2004年至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都提出了两位数持续增长的指标,通过抬高GDP增长速度与人口规模,以期在中央政府严控土地的政策背景下,拿到更多的建设用地,而这些地方的发展目标并没有经过科学的预测和严谨的论证。[3](P8-10)依法定程序,国家级“十一五”发展规划须经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批准,地方级“十一五”发展规划将与之结合,由地方人大批准。如果城市规划修编先期进行,建设用地已与提前设定的发展速度挂钩,“十一五”规划将面对与既成事实脱节的窘境。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均规定,城市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城市规划不得超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而在一些地方着手城市规划修编之际,规划年限至2020年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尚未启动,如果城市规划已把建设用地规模确定了,那么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城市规划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可截至目前,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尚未出台。全国的还没出来,就搞省级的,这当然不合理,因为行政区并不等同于经济区,以行政区为单元来做城镇体系规划,就难以把周边的因素考虑进去,结果就是现有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都是一种模式,即以省会城市为中心的城镇体系格局。而在区域经济协作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城市与邻省经济的密切程度,已大大高于本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划由地方分散编制,无法充分反映中央的整体思路。由市场牵动的城际协作日益频繁,目前城市规划已不能解决区域协作问题。交通网络、港口设施、环境生态、空间布局等区域性内容和空间性内容,越来越成为政府规划的重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来落实,比如,钢铁工业的发展布局和交通设施网络的布局等。建设部在重新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时也提出,城市规划的编制范围,要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但区域规划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根据上述情况,问题似乎集中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上,虽说“发展规划管目标,土地利用规划管指标,城市规划管坐标”,可问题是,离开了区域统筹,发展目标就可能落空,用地指标也可能失灵,城市坐标也无从下笔。三个规划的编制时间并不统一,审批机构也不一致,即使在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也难以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有效执行我国不动产规划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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