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亦可看出,此制度是沿海国与内陆国、沿海国与沿海国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沿海国与内陆国之间的博弈不难理解,但沿海国与沿海国之间是否也会产生这种情况呢?回答是肯定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海上交通要道的影响。因地理原因,某些地区可能为某国领海,但同时又是国际交通要道,这就必然产生“无害通过”的问题。比如,科孚海峡是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在两国领海中,然而“科孚海峡案”就是在同是沿海国的英国和阿尔巴尼亚两国间产生了,并最终提交到了国际法院。也就是说沿海国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更多的资源,也会有需要利用别国领海的时候。
2.由于国家特殊的历史情况及与周边国家的相邻状况,也可能存在两个甚至多个沿海国的领海争端,即使没有领海争端也有可能因为对对方领海利用情况而产生分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他们之间产生“无害通过权”的问题。
综上,无论是从自然法的正义论看,还是从实证法的国际现实来看,亦或从历史法的国际海洋关系中的历史发展来看,“无害通过”制度都有其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其强有力的合法正当性,并将毫无疑问地长期存在于国际关系中,不可能因某个国家的因素而停止其效用和发展。
二、“无害通过”制度与国家主权的碰撞
虽然,“无害通过”制度有如此大的存在机理,但是面对强劲的国家主权,总是被大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这也正是《公约》所担心的,所以一开始就用“保留和例外”条款加以限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国家(主要为社会主义国家)总是以‘国家主权’的名义限制此制度的适用,即 ‘要求外国军用船舶通过其领海要经过事先许可或要求事先通知’”[4]。但从“无害通过权”的内在涵义看,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权”。那么“国家主权”是否没有界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无害通过”制度是否就真正地危害了国家主权呢?下面,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
(一)国家主权的历史演进。“主权”最早为拉丁文“Supra”,意为至高无上。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是法国思想家博丹(Bodin)提出来的,即主权指最高的、永恒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的立法权力。后经洛克、卢梭的发展,主权已与国家的人民联系起来。但从总体来看,国家主权是以一国国内
宪法为法律依据的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国际法领域内,国家主权主要体现为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很明确,在这里国家主权会受到某些限制并且主体也会因为不正当的行使此项权利而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仅如此,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国家主权”不是在扩大,而是有逐渐缩小的趋势,即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首先是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将国家战争权废弃,标志着国际法正从一个完全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朝以维护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方向发展。再就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的问题不再纯属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事项。国民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人权的问题,“国际人权法发展至今虽然步履缓慢且艰难,但是它每前进一步都是对‘国家主权’的进一步限制”[1]。再以欧盟为例,欧洲国家为了求得更快发展及维持其在世界中强有力的一极,甚至让渡了国家的某些主权,类似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自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主权已从至高无上性、绝对性向让渡性、相对性发展了。这也就是说,原本就并非万能的“国家主权”,在现在就更不能以其“特殊地位”来阻碍更有价值的其他制度作用的发挥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主权”就没有用了,而是说国家主权自有其作用的范围,而且一点也不容忽视对其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践踏,以至正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