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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具体问题研究(二)

  (三)反向假冒行为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反向假冒行为一方面阻碍被假冒商标树立自己品牌形象的过程,另一方面增加了假冒商标的最终消费市场占有率,从而使被假冒商标因市场分额和品牌信誉的减少,而逐渐丧失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反向假冒行为还损害了商标与商品质量、性能、服务紧密联系的标识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标与商品关系的混淆,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破坏了市场信用机制。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规范、走向法制的进程中,对反向假冒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经济刑法的价值取向。
  (四)禁止反向假冒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国际立法趋势。从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看,许多国家对反向假冒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及其法院执法实践,明白无误地将上述反向假冒视同侵犯商标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3-2条明确规定:除注册商标权人允许外,禁止去除或改变合法使用的商标。违反此规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侵权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澳大利亚商标法148条规定: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出售这种经撤换后的商品,均构成刑事犯罪。葡萄牙工业产权法第264条也有相同规定,并对反向假冒者处以刑罚。此外,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希腊,我国香港地区等均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
  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反向假冒罪”和“销售反向假冒的商品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或者明知是反向假冒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 网络商标侵权的犯罪化
  一、网络商标侵权概述
  商标权是一种对世权,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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