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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

  4.3 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不少企业都已经设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室,或者到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但是,如何积极地发挥法律顾问应有的、真正法律顾问的作用,则是当前的一大问题。有的企业领导人认为律师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会导致企业内部的操作秘密泄露,因而在重大投资活动过程中不让法律顾问参加可行性研究,不征求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甚至拒绝听取有益的建议。当发生问题后,才让律师去追债或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如是反复循环,把精力和时间都放在了事后的补救工作上,却疏于事前的法律可行性研究这一关键的预防工作[4]。 
  不少国有企业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党委集体决策,以此来代替可行性研究。严格地说,党委集体决策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决策。对重大投资项目,由企业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当可行性研究得出肯定性结论的时候,有多个可行的项目或者多个方案,而现实只能上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项目的时候,由领导机构决定选择哪一个才具有现实必要。在项目根本没有做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 即根本不可行) ,任何人决定或者决策都改变不了项目最终失败的结果。因此,在没有做好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党委决策毫无科学意义,甚至还会成为一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不仅包括诉讼代理,也包括非诉讼代理。但是,不少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较多的则是体现在诉讼代理方面。而国外律师事务所接受关于投资项目顾问、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常常是主要的。这并不是说明我国没有非诉讼业务的现实需要,而是我们的思维往往是放在了事后的补救而不是事前的防范上。 
  企业应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请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商业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建议,避免过去那种只是让律师看看合同的表面做法;法律顾问也应积极过问企业的经济活动,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主动的、事前的必要法律可行性研究。 
  “市场千变万化,风险随时存在”[5]。因此,根据市场经济对法制的本质要求,企业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开展经济竞争和从事商业活动,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外向型经济要讲究对外商资信的调查研究工作[6],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活动主体在确定投资项目之前,经济可行性研究与法律可行性研究同等重要。 
  
【注释】  薛韬. 法律也是效益,经济法制. 1997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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