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财政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有权利知道政府每笔收入的来源和每笔开支的出处。这种信息公开不应该是抽象的,笼统的,而应该是非常详细和具体的。否则,就会给政府机关留下财政暗箱操作的机会,而财政暗箱操作乃是培植和滋生贪污、挪用、公款私用、公款私分和其他各种各样腐败行为的温床。
4、怎样实施《条例》,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真正有效实现?
姜明安:首先,《条例》的正确实施和《条例》为公民设定的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人们对《条例》在整体上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虽然《条例》规定政府有的信息发布需经批准,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必须与《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宪政要求,所谓“例外”,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发生争议,最终由司法判断。其次,《条例》的正确实施和《条例》为公民设定的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条例》的严格执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均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要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政府必须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要设立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建立信息收集、储存、保管、交换、查阅、设立、发布的专门制度、场所、设施;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清理、分类和对未来的信息源进行预测,确定公开方案等。再次,《条例》的实施和《条例》为公民设定的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和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将其掌握的信息公开。因此,对之必须有督促、监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评议、监察、行政相对人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在所有这些措施中,行政诉讼应该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获得某种信息,行政机关违法拒绝的,其可诉诸司法审查,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相应信息属于依法应公开的范围,可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提供,如行政机关拖延提供造成相对人损失的,法院还可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最后,《条例》的实施和《条例》为公民设定的知情权的有效实现还取决于修改《保密法》、《
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和《
档案法》。《保密法》和《
档案法》都是上世纪制定的,其贯彻的立法精神是“保密是原则,公开是例外”,如果我们不对这种立法精神和体现这种立法精神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正,《条例》的实施有时就可能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此外,为保证《条例》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全面实施,还必须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前不欠颁布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