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受理
宪法性控诉案件。平等对待一切起诉人。
﹝3﹞及时裁判原则。
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裁判,遵守实效。
﹝4﹞监督公权原则。
依据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职责,处罚越权、侵权、渎职行为。
﹝5﹞保障人权(民权,下同)原则。
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任何权力的压迫、侵害,是最基本的职责。
宪法法院享有最高解释权、裁判权。
2、权力体制
建立四维国家权力体制。设立独立监督机关体系,即
宪法法院(属于监督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改变集权制,改变三权分立制,使国家权力真正回归社会。
3、法律制度
﹝1﹞一级终审制。
宪法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效力,一审终审,实现高效和体现监督最高权威。
﹝2﹞监督者竞选产生。
监督者必须通过直接、全民竞选产生,这是监督人员来源必须公正的需要。
﹝3﹞监督者终身制。
监督工作是专业化工作,监督者是法律人精英,必须德才兼备。
﹝4﹞监督者无薪制。
监督者是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有合法收入、固定职业,监督工作非职业化,属于精神财富,是法律人的一种最高荣誉。
﹝5﹞时效制。
按照法定时效及时结束裁判,监督者不严格遵守时效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终身免除裁判人员监督职位。
﹝6﹞中立制。
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广义)之间态度中立,无价值倾向。
﹝7﹞独立制。
监督机关形式上必须完全独立于其它国家机关,不受任何其他不法因素的干涉,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权力以及组织、团体和个人等力量的制约,独立裁判。
4、法定程序
监督程序法律化,个人、集体或者国家机关起诉至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依法受理,中止争议事件,公开审理,及时裁判。
5、监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