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一)

  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受理宪法性控诉案件。平等对待一切起诉人。
  ﹝3﹞及时裁判原则。
  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裁判,遵守实效。
  ﹝4﹞监督公权原则。
  依据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职责,处罚越权、侵权、渎职行为。
  ﹝5﹞保障人权(民权,下同)原则。
  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任何权力的压迫、侵害,是最基本的职责。宪法法院享有最高解释权、裁判权。
  2、权力体制
  建立四维国家权力体制。设立独立监督机关体系,即宪法法院(属于监督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改变集权制,改变三权分立制,使国家权力真正回归社会。
  3、法律制度
  ﹝1﹞一级终审制。
  宪法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效力,一审终审,实现高效和体现监督最高权威。
  ﹝2﹞监督者竞选产生。
  监督者必须通过直接、全民竞选产生,这是监督人员来源必须公正的需要。
  ﹝3﹞监督者终身制。
  监督工作是专业化工作,监督者是法律人精英,必须德才兼备。
  ﹝4﹞监督者无薪制。
  监督者是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有合法收入、固定职业,监督工作非职业化,属于精神财富,是法律人的一种最高荣誉。
  ﹝5﹞时效制。
  按照法定时效及时结束裁判,监督者不严格遵守时效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终身免除裁判人员监督职位。
  ﹝6﹞中立制。
  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广义)之间态度中立,无价值倾向。
  ﹝7﹞独立制。
  监督机关形式上必须完全独立于其它国家机关,不受任何其他不法因素的干涉,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权力以及组织、团体和个人等力量的制约,独立裁判。
  4、法定程序
  监督程序法律化,个人、集体或者国家机关起诉至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依法受理,中止争议事件,公开审理,及时裁判。
  5、监督方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