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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黑格尔认为,……我的和他人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只有在我是一个自由的东西时才是一种法。所以特殊性不能肯定自己跟它的这种实体性的基础相矛盾;不论是对我的还是他人的福利的意图,——人们特别称后者为道德的意图,——都不能成为替不法行为作辩解的理由。【13】在这里,法的本质是自由,在自由与道德关系中,道德低于法。为着道德目的而侵害法是不容许的。因此,即使是为了活命,也不能没有自由。精神自由高于生命本身,身心被分离。这好像有些儒家舍身取义的样子,但是二者毕竟本质不同,因为这种自由是无条件的最高的绝对价值,超越了法的范畴,是非法的,而后者是以圣人假设的道德为最高价值。道法的自由是大道德的自由,是法的自由。法的自由不是恶的自由,也不是善的自由,自然生命是最高价、高于一切,而不是善的自由高于生命;这正是道家思想所言,我不存,道亦不存。没有我,世界还有什么意义?也只有这种对生命的绝对尊重,才能成为法的自由,人道的自由,真正的道德自由。如果说为了活命也不能违背法律,那么,这种法律本身就是非人性的、不道德的,也就是不法的。
  第三节 两种道德法的比较
  黑格尔说,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14】在黑格尔思辨道德观中,道德意志是自在自为的无限的自由意志,它不是自在的抽象客观意志,而首先是一种主观性,正是这种主观性决定了抽象的人成为主体而具有现实性,道德的现实性只是在于主体的具体发现。没有这种主观能动性,便没有道德可言;也只有这种主观道德与客观的自在的意志统一才是真正的道德意志。从形式上说,黑格尔的主观道德观点已经接近了道学的道德观,但二者本质完全不同。因为,思辨的主观道德是与客观自在意志相对的伦理真理的非独立性环节,没有真正的现实性、独立性。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才是主观道德意志存在的依据。道学的道德是发生的、是整体的、是消除主客体分离的相对绝对的人的意志、精神,是本来意义上的自然,是纯化的精神,是真正的本质存在,是存在-存在者场在的系统自然无为的精神现象。这种道德是可以实践的道,是科学的,也是艺术的,是无止境的,又是非常现实的,人人可以信之、学之、知之、行之的真理形态。如果说主观法的道德与法律是冲突的,那么道学的道德却是法的基础,是法律的核心和灵魂。这就是主观法与道法存在的巨大区别。
  通过以上剖析,我们可以看到主观法和道法是两种有一定联系又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道德法。下面,我们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一些具体的关系。
  (一)区别
  1、含义不同。
  完全绝对的、纯粹的主观意志法即主观法,或者良心法、善法。道法是不变的天道人心道德的个体化、现实化、规范化,即人性道德就是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普遍的人性道德,是天人合一,存在-存在者一体场的具体化、自然化、法律化。
  2、内容不同。
  主观法要求行为人的责任与意志一致的关系,法律无视任何实质道德需要。道法需要行为人全面负责于自己的行为,即使在个人意志无知于法律时,也不能没有天理公德制约,否则就是不法的。
  3、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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