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法要求法律与善同一,法律应当是善法,法律体现上帝意志。道法要求法与道同一,法律本身不包括善恶内容,法律只是科学真理的一种表达形式。
4、特征不同。
1)主观法中主体的良心与法律有关,法律惩罚恶人,保护善人。道法中法律与主体的善恶本性无关,法律面前无善恶之人的区别,一律平等;
2)主观法是主体的法。道法是人道的法;
3)主观法完全有我与客观对立,道法无我有我天人合一;
4)主观法看重意识,道法看重无意识。
5、作用不同。
主观法要求用法律抑恶扬善,法律追求永恒的善,法律是仁义道德的保障工具。道法要求法律与人的精神、行为的自由统一,法律与人性道德是互不可分的整体,法律是人的自由的必然形式。
(二)联系
纯粹主观法与道法的联系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一致性。
最直接的联系就是主观道德法与道学道德法在称呼上、形式上具有一致性的方面;这也是二者容易混淆的方面,应当特别注意。
2、蕴含性。
道法在逻辑上蕴含了主观法,它可以诠释出主观法的一些内容。另外,主观法在放弃自我私见时可能上升、发展为道法。
3、自我性。
主观法与道法都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知识,分别表现为私德和公德,都包含道德内容,都是道德法,都与法律具有密切联系。其中,私德与抽象法律对立,是走向法理念的不可分割的环节,法律不能介入私德;公德是法律调整的必要内容,二者具有同一性;二者都离不开自我的意识,都离不开自我的作用。
小结
通过对辩证主观法的剖析、批判,我们认为主观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形式的划分,是逻辑的推论,没有具体的时间性,是不真实的法理念形态。这种主观法,或者说善的主观法,应当去除自我意志的绝对性,即达到忘我的境界。只有在这种视域中,自我意志与非客观的自然意志(天道)才能自明性同一,这种法是在无主客观法的相对中的整体现象,它是本质的现象,是道性的法;这种道法,不是他在的,是非他人意志的强加,也是非客观的规律,就是法治理的降生,使自由的我在忘我中体验;它是法的道在。道法是生命式的,是天道与自我意志的完美合一,是艺术化的我的绝对真理,通过我而超越于我,达于天而不是天;不是我的主观意志,也不是完全客观的天理;它就是二者的系统性、整体性、大合一的过程;这种道法,才是真正的本来意义上的道德法。所以,主观法或者说良心、善的法不过是达于道法的脚手架而已。
在这里我们再次发现中国古代哲学正是这样一种整体性、主客体合一的实践科学哲学。其主线是《道德经》、《周易》、《太极五行论》等理论学说,在此之后中国道学发生中断,中国没有了发展和继承,导致中国古代科学哲学的几乎灭绝的地步。现代中国人只是在继续忘记或曲解伟大的古代科学哲学——道学科学。
无疑,法学是科学,法学科学也离不开哲学工具。科学法学需要科学哲学支持。同样,在法学领域西方法学是世界法学的重要主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反而孱弱,与西方法学不在同一方向上,今天几乎被西方法学完全遮蔽,后人只是在学习、借鉴、阐释没有发展,更没有真正的独立的法学思想。人类在本质上只有一个大道世界,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世界,人类世界具有源始性道德的同一性。同理,人类只有一个法世界,只有一种科学法学。法学作为研究社会发展秩序性规律的科学,作为实现人类自由的道德科学理论,应当是人类的共同的科学。所以,主观法是非道德的法,道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世的道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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