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寻找被遗忘的“人格理论”真身

  至此,一幅全新的人格理论的就呈现在我们面前:人格两分为法律人格和事实人格;法律人格是事实人格产生的前提;理性和身份是法律人格的构成要件;主体价值的内涵决定着事实人格的表现形式;而对事实人格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从而,事实人格的属性决定着人格权的属性。总而言之,人格与人格权之间的理论关系框架可用图示如下:
  
  其含义就是:理性和身份的享有使一个主体具有“法律人格”,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享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又存在着“独立的价值”,就会产生“事实人格”,而对“事实人格”的保护将形成“人格权”;由于传统民法理论对“法人独立价值”的忽视,使得法人仅具有“法律人格”,而缺少以主体独立价值为支撑的“事实人格”,进而造成了法人不完全的人格内涵,从而有了“法人拟制说”的出现,也就难以形成以事实人格为保护对象之法人人格权。
  
【注释】 作者简介:向前(1980—),男,湖北黄梅人,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助教,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王秋红(1982—),女。江西南昌人。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助教,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鸣谢:本文系作者硕士毕业论文改编而成,在此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周嘉念博士的悉心指导和蒋超教授的宝贵意见)

朱振:《人格权的伦理分析》,《法制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朱振:《人格权的伦理分析》,《法制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发展进路》,《清华法学》(02),第131页。

朱晓结:《民法基本原理研究——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中国方正出版社,第92页。

马骏驹:《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中德法学论文集》(01)第81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815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