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生来有别,死有何异?不可以决定生,却可以把握死。【2】积极生活可以是所有人的选择,应机会均等、人人自由。
2)【1】没有不可放弃的东西,没有不可牺牲的价值,因为人的命运就是死亡。【2】时间的真实性总体现在,过去留不住,未来多虚幻,不过是现在的放大,是永恒的幻化和变形,是虚无。【3】忘记过去,忘记现在,忘记未来,让时间消失,人将获得真正的宁静:达到忘我的人生体验。【4】有限的生命不能成为上帝,惟有与无限的上帝同在才能获得不朽,热爱上帝就是热爱你自己。【5】上帝还是个空,宗教的神性精神观念是不朽的人类理性可以依托之大地。
3)【1】宇宙的本体是天地万物合一的,人类精神的终极是同一的。【2】人的一切不该全部期待和指向未来,要重视过去的价值,不可遗忘和抛弃过去,那是我们无法丢弃的资本,但更应抓住此在,珍惜现在的一切。
3、1)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信任、友善、理解、沟通、互助的基础上,道德的生活才是真正快乐的生活。2)生来贫富不同,死去人无不同,互爱有利,人应互助。3)社会公正、公平可以促进个体优生、好死、乐生活。
第六节 七个推论
一、1、改变我们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绝对论观点,历史在发展的同时也在回归,二者等价,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同样重要,都是可选择的自由价值。
2、在大宇宙观中,没有绝对的价值和自由,没有唯一绝对的真理存在。
二、1、1)社会发展的根本标志是社会制度的变革,各种制度的演进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但日益理性化的制度同时又是人类自身的枷锁,压迫着人性、自然。2)制度的简单、和谐,退行,也应是我们的一种选择。
2、反科学、反制度文明与科学、制度文明是等价的。
三、1、社会发展变既有大概率规律性表现,也有突发随机事件彻底改变方向的常规作用,不可以盲目信奉决定论、必然论、绝对论的观点。
2、1)历史常常由或然、特殊的事件而掉转运行的方向,各向同优、等价。2)【1】社会制度的演变是社会化行为,不完全符合所谓的客观物质规律,往往是个体或集体意志的表达方式,这种意志的制度化是文明的副作用,有害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体现人与人或人与自然的大统一、大平衡的法治化制度是一种较简单的可选择道路。【2】因此,不要神化历史上的一切制度文明,制度的先进与落后是相对的。
四、1、1)【1】今天的社会形态与古代的社会形态是等价的,谁也不比谁更优越。【2】在古代不可能适用今天的社会制度,今天也不适用古代的社会制度,在各自的条件下都有其优越性。2)没有普遍优越、超越时空的制度形态可供一切条件下的社会适用,正如社会主义不比资本主义优越,反之亦然。
2、大时空观告诉我们,在社会制度面前,我们有选择的自由,却无必然、唯一正确的选择。
五、1、1){1}从实质上看,人类社会发展史是法意、法理、秩序与人心、人情、无序深层次的微观矛盾斗争的历史,也是人的尊严、价值不断普遍实现、个体价值不断张扬的历史。{2}但人权不是无限的,而是有极限的,社会不是按照人的能力(如生产力)发展的,也不是按照人的意识(如上层建筑)而发展的。2)社会是按照人类整体意志(人与自然的和谐度)而发展的,这是社会内在、根本的发展原因,且各向同性。
2、历史唯物论是物质决定论,不再是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终极学说,可以被社会发展相对论、多元论和超统一论等学说取代。
六、1)从形式上看,社会演变史也是宗教化集权统治的社会—少数人统治的社会—人民主治的社会—全民公治的社会—个体理性自治的社会的不断循环运动的历史,否极泰来,生生不息。
2){1}在人类社会前期,充满野蛮与暴力,当国家出现,有了宗教文化、法律制度,国家便成为局部地区社会稳定的必要工具、统治机器,成为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的手段。{2}『1』这时,所谓国家至上,王权至上,目的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它的形式必然是人治化,政治集权或少数人专权,专制、暴力为主要的统治手段。『2』此时所谓的民主远离民意,不过是一种形式;{3}『1』到达法治社会,民主才成为法治的必然内容,法制、道德也如此,此时政治体现为人民主治或全民公治。『2』在法治社会中,有一种法是超国家的,也是超人权的,即自然心法、道德法。此时的宗教具有形式意义,多元化宗教观念并存、等价。{4}到了德治的自治社会,人进入自由状态,政治成为多余的东西,个体自律自治,宗教成为个体的内在精神本质,这是人类返璞归真的高级社会。
3)人治社会是非理性低级社会,法治社会是中正的常态社会,道德社会是极端理性化社会,不会长久存在,人不能超越其生物性、不能抛弃社会。
七、1)【1】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还可以看作是一部人类社会制度的演变史。【2】{1}各种社会形态并不是社会的本质,惟有制度的根本变迁才意味着社会的发展。{2}当国家与社会矛盾激化时,权力至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这时为权力型社会;当国家与社会对等时,权利至上,社会凌驾于国家之上,这时为权利型社会;当国家与社会统一、和谐时,义务至上,国家成为社会必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时为义务型社会。【3】{1}每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存在条件变化了,一种形态必然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社会。{2}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不是绝对合理、永恒存在的,当失去其存在的条件,其合理性不存,就应被另一种形态的社会所取代。
2)【1】权力社会是人压迫人的社会,是社会的低级形态,仍然是野蛮化的社会。【2】{1}人权保障的法治社会是人与人竞争的社会,不是友爱的社会,充满了不公正,是虚假的社会,是较“力”的社会,是相对进步的社会,是半文明社会。{2}只有道德化的义务型社会是平等社会,理性社会,精神自由的社会,是高级的文明社会。【3】在权力社会,法是压迫人的工具;在权利社会,法是竞争的武器;在义务社会,法是自由的保障,是理性的表达方式,法律由暴力工具演变为社会的内在要求,非暴力的强制,捍卫道德公正力量的方式,此刻的法恢复了它的自然本质。
3)【1】在世界范围内,三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可以同时并存,但在统一国家之内不能同时并存。【2】{1}“三态”社会之上,当然还可以设想存在一种理想社会境界——新人类社会,社会个体成员是尼采式的“超人”或庄子式的“忘我者”。{2}相对于新人类社会,“三态”社会是现实的、有条件的,而人类在有限的时空内必然选择“三态”社会制度,不能超越。
第七节 结论
一、人人生而不同,却殊途同归——人无不死。{1}『1』如果人生而不平等,但在死亡面前却得到了的公平。『2』人世之争在死亡面前变得毫无意义,生命终极价值是相同的,人生的一切浮名利益、苦乐都是短暂的。{2}没有永恒的太阳,没有永恒的光辉和价值,也没有永恒的地狱,没有永恒的恶和黑暗。{3}文明在照耀人类的同时也在毁灭着人类,文明与自然对我们同样重要。{4}人类不可超越自身的肉体,也超越不了自身的精神,人在死亡、消亡之前永远是人。
二、每个人的权利都是自身奋斗的结果,不是天定,也不是人赐。{1}个人拥有多大能力,他就拥有多大的权利,不存在事实上绝对相同的权利。{2}『1』一切权力都是他人赐于的,没有人应当天生拥有权力,也没有人可以拥有绝对的权力。『2』他人赋予你多大权力,你就拥有多大权力。『3』他人同样可以剥夺你的权力,权力是他人的奴仆,而非反是。
三、1)【1】基本社会公德人人可以践行,没有阶级、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国家等等的差别,没有这个客观统一之基础,就不可能有人类共同理念,法治之基础便不存在。【2】法治社会是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的统一体。{1}没有绝对的道德和义务,对道德和义务个体有选择的自由。道德与义务是对立的,但也有一致性。{2}道德自律与自觉义务是个体最高境界,但必转化为他律与强制。{3}法制与民主是对立的,又有一致性。{4}法制与民意并不代表终极真理,真理也许在少数人手中。【3】个体有权反抗多数人的压迫和暴政,有权反抗、脱离法制化社会,法律不是任何个人或集团统治的工具。2)【1】人的价值是相对的,社会运动发展也是相对的。【2】每个人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人都有生死,在自然面前没有谁比谁更高贵。【3】时间是最公正的裁判——人无不死,死者不能复生,生命的轮回不是生命的重演。【4】所以,一切外在的形式诸如权力之类的东西,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
四、1)【1】主权来自人权,是相对的,国家之存在,需要民主政治。【2】惟有公意能促进国家稳定,最佳形式当属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当家作主。【3】然公意未必代表真理,公意的基础本质上是共同情感,而非理性,甚至可能是反社会的野蛮暴力活动。【4】因此,必须法学家制定科学的法律,全民立宪,将国家权力立于人权的基础上,多数人也无权压迫少数人。2)【1】法律的社会化形式是民主化,人民民主是民主的广阔天地,为平衡个体异端与集团的关系而形成的制度、规范、理论就是法治的实践目标。【2】{1}国家之稳定发展未必与社会发展进步相统一,为此,国家权力必须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2}这是避免、减少腐败、暴力、专制、低效率等诸多弊端的有效机制。【3】如此,国家与社会(全体公民的集合)才达成统一,国家的文明进步才与社会的文明进步相一致。
3)社会越发展民主越少,公民范围增大,民主贬值。{1}社会归于自然,无文明,外在表现为不发展“静止”状态,内修为道家的个体理想。{2}社会高度发展,将是日益走向人性化的社会,为道德社会的最高社会理想,民主价值日益降低而终将成为多余的东西。
五、1)【1】{1}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在此之前,人类处于野蛮、自然状态,尚未文明开化。{2}随着国家的出现,权力成为人类群体保持秩序的需要时,人类由自然状态走向社会文明状态。【2】{1}显然,国家是文明社会诞生的标志,是人类理性的必然产物。{2}国家与人类文明并存,人类社会不会永存,国家亦不例外。
2)【1】文明社会与自然社会价值等同,集权与民主无本质差别,奉献与无害等值,自立之人不索取、也不奉献。【2】现代人实际上已陷入了悲剧性的退化之中,却以为在享受文明的硕果,这是一种可怕的景象,人类必须反思,停止与自然的抗争了。
3)我们应当从人类祖先、大自然那里探寻生命的本原、本质,否则,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可能不是造福我们,而是在加速人类的灭亡。
六、1、历史的车轮不可倒转,但是可以改变方向,是循环式发展、运动、变化。
2、1)人类有生命力的精神往往与历史发生相似,变中有不变,变化、静止都是相对的。假如回归自然,我们远不如古人,文明恰是反自然的退化。2)人类向内在发展——归于自然或向外发展——挑战自然,谁是进步的?进步、倒退本质相通,在平等人权观中都对。
七、1、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坚信“道德”理想,参天地之精神,知人类历史之演变。
2、1)我们应探求科学之“道”,求“道”为根本,把握人类生生不息的内在无限潜力,懂得无限小即是无限大之真理。2){1}以法理为中心,不以民意为导向。{2}不以人为本,朔本求源,不顺潮流,顺天理,逆人情“恶”,求真扬善,显天地人间之大美。3)【1】自然与社会有协同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现代所谓文明社会实是野蛮社会啊!人类应当返朴归真,回归自然,重建我们的精神家园,应当追求本质、内在、光明的新生活。
第九章 四大社会法则
第一节 道德十戒
人的自由是件大事,既使整个国家的自由也是从个人的自由开始。人应该尊重自己、邻人与所有人的自由。一个人统治所有人和纠合很多人统治一个人一样,都是错误的。人的目的是为全人类服务,不是为一人服务,或伤害他人。没有对真理、对责任的尊重、对邻人的爱以及美德,一切都会遭到毁灭。文明首先就是一种道德事务,社会的道德是文明唯一的基础。道德法则非常明确,即使不动的律法的人也没有违反的借口。
一、戒食、色无度
1、不贪吃、不纵欲,全身养性,存天理、抑人欲。
2、1)饮食有节、性不可过度,是自然之理。2)生命有限,思想欲求也应有限,不以妄想害生命,不可脱离生命能力而强为。
3、食色无度是反人性、反生命、反自然的,是虚、是恶、是丑行。
4、{1}发扬古人修身养性之道,返朴归真做人,是千古真理。{2}在这方面,我们远不如古人明智呀!
二、戒贪婪
1、人的一切罪恶来自贪欲,来自不知足,得不该得的名、利、欲。
2、人能戒贪,则生活平安、快乐、知足、富有精神,可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处事,于己、于家、于国皆大利。
3、贪是万恶之首,无贪心方无贪行,勿贪是做人的基本法则。
三、戒无信
1、1)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乱,社会无信则无文明。2)【1】行的根本在于立信、守信。【2】思、言、行一致,则个体精神充实,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善,不成一盘散沙,社会才有根本的依托。
2、1)个体有信、国家有信、民族有信、人类有信,是人生和社会的大幸。2)有信、一信,则社会和平,即使战争也是文明之战。
3、1)信的内容、度有别,但人当有信当是绝对的。2)信,是人类的最伟大的宗教精神。
四、戒以强欺弱、以富欺贫
1、{1}友爱是人性的优点,强助弱、富济贫乃天理正道,每个人都应有这种公平之心。{2}人若反其道而行之,弱者造反、强者盗抢,则犯罪不止、战争无休,必然危害个体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友爱、善、互助是国家和平、社会安定的前提。
3、1)压迫、剥削、欺侮、不公是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2)不以强欺弱、以富欺贫,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之一。
五、戒欺诈与谎言
1、人性弱点的首害是“弱者”的谎言与欺诈,这是个体不成熟的游戏行为,它可引发无数罪恶。虚荣、不劳而获等不当观念,使人难为诚实。
2、诚实待己比诚实待人还难,为人诚实因此是多么重要和难得呀!
六、戒不忠不孝
1、家国社会之根本在于“忠孝”,此乃维护社会秩序的精髓之一。
2、1)【1】无忠心,则家国社会永无统一安定;无孝心,则亲情人伦社会秩序必乱。【2】做人讲忠行孝,益国利家利社会,这是为人的基本责任。2)然“忠”不是唯上,“孝”不仅对长,一切以真、善、美为原则。
3、1)“大忠至孝”是爱国家爱社会爱人类的精神光大。2)传承人类精神的基本形式是“孝”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形式是“尽忠”,它具有相对的绝对性。
七、戒不仁不义
1、1)为人之根本在于要讲仁义,爱人之心、走人之路是做人的常理。2)无仁则无善行良言,非人当为;无义则无人气似兽行,人情道理不在,人际关系惟有利害、利己损人,公德不存,世态炎凉,精神颓废。
2、要全身但绝不可无仁义,生命是无价的,自由是无价的,仁义也是无价的,是绝对的理性精神。
八、戒偷窃抢夺
1、偷物、偷人、偷情、偷名…一切偷盗之行皆是逆社会秩序而动,是不光明正大的、可耻的行为。
2、无偷窃抢夺之念,则不会有非份占有,不会有抢劫,不会有窃国大盗,更不会有战争式的掠夺。
3、不劳而获是有罪的反社会行为,偷抢盗夺是绝对的恶因。
九、戒卖身玩人
1、个体身体和人格精神是无价的、尊贵的,任何人都不可有卖身玩人意识,卖身玩人是毁灭自身和他人尊严的反人类行为。
2、爱己方能爱人,当轻视自己和蔑视他人时,则人类也一钱不值。
3、一切类卖身玩人行为都是犯罪的诱因,是人类精神的彻底毁灭,是可怕的反人类意识的源泉之一。
十、戒奴役
1、人不可有奴性意识,不可为奴也不可奴役他人。
2、爱人、敬人是爱己、敬己,人人都要保持做人的尊严。
3、奴役意识不仅是不道德的种因,而且一切奴役行为本质上也都是反人类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法制十规
当我们接受与服从虚伪、粗暴的法律,我们便既不能建立世上的真理,也无法对抗谎言。
一、民主立宪,联合政府,分权制衡
1、1)国家权力来自人权,适当集中有合理性,但非科学化制度,实乃因天下为公,立法产生于客观需要,执法是立法的必然结果,司法则要求立法合宪,执法公正。2)个人或全体公民都不宜直接管理国家,执政者权力不能集中统一。3)【1】法制是国家的支柱,没有法律国家不成为国家,只不过是暴民组织而已。【2】法制水平是国家文明的标志,国家根本大法应科学制定,司法审查,民主决定。
2、1)人民一旦授权给某一国家机关,它就脱离人民而独立存在,若没有其它权力相制衡,它要么毫无效能,要么是暴君式的专制,不能为人民效力,甚至成为人民的对立面,反而侵害人民、压迫人民,祸乱社会。2)只有有效控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3)【1】对国家权力的分解,是打破权力神话、制约、监督权力的不二法门。【2】分权制衡是基本法理,三权分立是反对人治、独裁、暴政的科学制度设计之一,是法制的制度性标志,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3、1)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信任基础之上,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2)【1】{1}任何性质的都国家权力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2}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2】{1}正义的天平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2}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学生,不是人民的老爷,也不是人民的领袖。3)【1】法制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对掌权者的不信任是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不相信任何个体的权力的权威。【2】{1}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无绝对的权力,只有法律的权威。{2}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不变的人权
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应演变为法治社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1】人与自然合一,人无不同,人人平等是天赋法则,但平等是相对静止,平等具有非同时性。【2】平等性决定于人类的存在时空,决定于人类的发展极限,但是,人无不死,人类并非不朽,所以,绝对平等观无疑是超验的、也是无外在证实性的。2)【1】“人人平等”是最广义的、开放的范畴,是法治社会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还是一种制度理想、理性信念。【2】{1}平等是权利对等,是机会均等,而非人人拥有相同的权利。{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体(民族、种族)、组织、团体、国家、社会等等的权利受压迫、不公正待遇时最有力的对抗武器;是人类不移的理念和社会不朽之公理,它与人类精神同在。{3}正是在这一理性精神的感召、调整下,法制才不断的发展,法治社会才不断地在为人类行动所接近。3)【1】{1}因为人权的实现对个体、人类都是有限的,所以,人权才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价值,人类才珍惜、追求平等、自由,坚决反对国家暴力和一切专制、压迫、暴政。{2}国家权力止于人的尊严(人权),当人权受国家权力压迫时,个体有权对抗,并求得司法救济。{3}个体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分子时,孤立的个体向国家挑战的唯一合法舞台就是法庭。【2】{1}恶的合法性与善的不法性都是合理性存在,无绝对不法、绝对恶。{2}冲撞意志也是生命强力的表现,异端、乃至犯罪都是相对的。【3】异端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是人类共性的,也是个体化的,对个性化人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2、1)【1】如果只承认局部标准而无视普遍标准,任何罪行都可找到堂皇的借口。【2】{1}法律就是将特殊性融于普遍性的理性存在,在法中特殊性于普遍性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它不与法律基本信念相冲突,是公平、正义的表达。{2}法的精神排斥一切偏见、立场、特殊性的决定作用,法律不代表永恒,但法律的精神是永恒的。{3}法治的本质是排斥任何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而不尽其应尽义务。2)【1】{1}法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稳定性的人们的意志。{2}在一定时期可能是少数人的意志,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2】立法者必须超前,但仍然需要违宪审查。用法者必须民众选择,在
宪法范围内活动。【3】法治必然需要宪政,树立
宪法至上的信念是法治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前提。
三、司法中立
1、1)司法行为是权力活动,也是体现理性规律的非政治行为,是法治实践,还是捍卫科学真理的制度化活动,不能为任何利益、权力所左右。2)【1】司法行为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司法组织是半国家、半社会化组织:其强制性本质上是权威而非暴力。【2】司法行为的权威性根本上来自社会、人类理性化的程度,是国家权力与社会以及个体公民之间的中介。3)法治社会终将使其变为一种社会化权利——在人权和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