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司法权不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社会——效力于社会的文明、秩序,这是它的终极目标。{2}这种司法权属于
宪法法院,即它不受政党领导,不受立法干涉,不受行政干涉,它是开放的、民主的社会组织——代表正义、公平、理性、科学、自由、平等所有价值。{3}法治社会需要这种前提——中立的
宪法法院存在,
宪法法院是维护
宪法至上所必须。【2】所以,司法权是独立、中立的社会权力,应当是个体与国家矛盾的协调者、仲裁者,应完全尊重、保障司法权。
3、{1}法律的客观性、规律性表现在其中正性、不依附性,如,不是政治活动的工具,相反,一切政治活动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2}阶级性受制于物质有限性,团体的意志只能在法律制约下发挥作用。{3}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必须以司法中立基本前提,法治社会当如是。{4}所以,司法者是法律专家,是法律精神、制度、程序的弘扬者,是社会最终权威而非任何政治团体的工具。
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法治理性的精神立足于科学、制度、程序的规范化,法制科学意味着宁可放纵一次犯罪,绝不可制造冤假错案。
2、一切受到惩罚的犯罪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面前人权有绝对的价值。
3、判例或类推定罪是罪刑法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违宪必究,任何人都有
宪法控诉权
1、任何享有
宪法性权利者都是自然、社会、国家的主人,所以,任何人的
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都有权控告。
2、国家或社会应有违宪审查机构,立法权力并非完全绝对化权威,个体的尊严、权利具有绝对性、优先性,但它不是表现特权,而是平等、公正的体现。
六、严守诉讼时效
1、{1}权力是民众赋予的,从属于人权,不可滥用。{2}即使反对派也不是绝对的“专政”对象,也有基本人权,无证据他有权保持沉默。
2、诉讼期限必须法定且不得非法延续,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维护法制尊严和人类理性所必须。
3、法律反对任性和不确定,当断则断,疑罪从无,违反诉讼时效的行为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4、犯罪具有相对性,罪犯也享有民主权利,一个人不能因嫌疑有罪而被无限羁押或追诉,使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任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被无限追诉。
七、有告必理,诉讼机会均等
任何独立主体,不仅拥有起诉、自诉、反诉、应诉的形式上均等的机会,还应拥有实质上均等的机会。他人、社会、国家应尊重、保障这种机会均等性,这是法制健全的应有状态。一切与之相反或破坏这种状态的行为都是不法的,不能实现这种状态是法制的欠缺,能力的不足,而非制度的应然状态。这种法治精神是对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
八、律师独立,保障辩护权
1、{1}任何独立诉讼主体都有权利充分为自己的任何行为进行辩护,并有权请求律师最充分的帮助。{2}这种诉讼权利应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充分满足,他人、社会、国家有义务帮助其行使这项权利。
2、剥夺、限制辩护权,无法治可言,不过是暴政而已。
3、律师的权利和尊严是法治精神文明的标志,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地位完全平等,权利必须对等。
九、有侵权就有救济,一切违法行为都应有最终司法救济
1、一种权利既然为法律所肯定,则对此权利的侵犯必应有法律的纠正。
2、{1}救济被侵权者既应有形式上、程序上的保障,还应有实质上、实体上的保障。{2}法制应有此功能,国家、社会应创设实现侵权救济的条件。{3}社会制度、国家政府、文化思想、道德、经济要统一协调促进它的实现。{4}司法救助、社会援助、个体帮助也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公民的义务。
十、司法独立
1、1)法行为是权利或权力的体现,即为法律所调整,必应有法律责任或义务。2)权利(力)与责任(义务)是统一的,滥用权利(力)必应追究行为人责任,从而实现法制公正、社会正义。
2、司法独立,意味着人们确信法官应该服从理性和法律科学而不是任何权力,这是对法官人格的最高确信和必然要求。
3、1){1}法官是不能服从任何权力的,同样,法官也必不能损害任何权利。唯如此,法官才享有科学家一样的权威,才是独立、公正的化身。{2}舍此,要么屈从于权力,要么屈从于权利,不是侵犯人权,就是危害国家、社会公益,不可能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张力的平衡协调,法治理想就会崩溃。2)当然,法官权威也是有条件的,它永远不代表绝对真理,绝对公正。
第三节 民主十则
一、阳光政府、政治民主
1、{1}政治就是为谋求最大社会公益而存在的,从来不是一人、一族、一组织、一党派、一国家之事。{2}否则,就是压迫人的暴力行为,暴政是没有生命力的。
2、1)政治的不文明就在于个别人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冒充社会、民众意志,无法制、不民主、无道德、不公正,是野蛮的、非理性的政治行为。2)政治应是法制的工具、民主的外衣、道德的学生、人权的奴仆。
3、1)一切政治活动都应纳入民主的范畴,无民主则无政治。2)民众有参政议政权,有权监督、罢免国家、社会公务人员。
二、多党执政、政党民主
1、1)政党民主化、法制化是文明政治的标志,政党与国家权力绝不可合一,必须保持张力。2)政党在国家、社会权力之下,法律之内,民众手中。3)【1】一切合法政党都应有公平执政的机会,任何执政党应与非执政党平等协商国是。【2】执政党内当行法治,不得行人治,反对所谓领袖权威。
2、1)【1】政治民主不允许一党执政,不允许中央集权绝对化,多党联合的政府是才是理性、文明、合理的。【2】{1}议行合一下的民主集中制或集中民主制都有根本的局限性,无论民主集中制还是集中民主制,实质都是人治。{2}前者个人权力决定,后者多数人决定,本质无差别。2)政治决策应决定于部分人的意志和客观存在统一的法律。
三、民主政府、执法民主
1、1)【1】国家权力,包括主权在内,都是来自于人权,不可能不受法律制约,国家代表不了人民本身。【2】个体、国家(集体)都可以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权至上,国家权力最多与人权相等,绝不可能凌驾于人权之上。2)法理不来自权力,而来自人的理性精神,科学观念、道德信念。法治的源泉在于同公民道德的一致,少数精英立法、执法、司法,人民大众决定社会发展方向。
2、1){1}法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真理性的表现。{2}没有真理性,法治徒有其名,决无生命力可言。2)人权与国家权力之平衡根本上是凭借法权威而非个人权威。
3、1)必须建立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制政府,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之内,法外无行政。2)政府规范化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而无当然立法权。3)【1】行政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暗箱操作。【2】{1}执政者即是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为民执法,做民众的公仆。{2}任何执政者都应在辖区内竞争上岗,不是仅仅对上级领导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最终对被服务、管理的民众负责。【3】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无特权,更不可压迫、剥削、侵害被管理、服务的民众和任何对象。
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1)【1】立法的科学性、专业化,要求法学家是当然的立法者,而非议员或行政官。【2】立法是从高而严肃的科学事业,绝不可立法庸俗化、大众化,立法者是不能服从任何权力的。2)立法的准确、有效来自于对民众情况的真实把握,民主的调查方式是必要的。3)要防止立法成为一种压迫民众的工具,成为特权、成为政治的奴仆。
五、公正司法、民主司法
1、司法应尊重民情,顺民心,保障人权,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绝不体现暴力,而应是文明的标志。
2、1)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中立性、社会性权力,赋予国家权力的形式不是必要的。2)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要保持必要的张力,应走社会化道路,以协调社会关系为根本,直到使人自然归真为终极目的。
3、法官应来自民间,由社会或国家认可,是神圣宪政的维护者。
六、平等守法、守法民主
1、一切独立主体平等守法是守法民主的首要原则,任何人都应无例外的遵守法律,无不守法的特权,不论其地位、身份、性别、民族、区域等外在条件如何。
2、【1】守法是一切人的义务、责任,是理性特征,意味着独立主体的法治信仰,法律至上权威。【2】守法当内化为人类自觉行为,成为人类公德,是自我强制而非他律,法律终应当道德化。
3、遵守法律是一个民族理性、科学精神的觉悟,不可能是一种强迫行为,否则不会有秩序的文明,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不可能有人权的根本保障。
七、监督独立、监督民主
1、监督权独立不可侵犯,应形成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开放式,社会化系统机制。
2、1)权力与权利监督并重,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结合。2)内部监督制度化,外部监督重程序。3)以执法监督为中心,责任追究司法化。
八、多元经济、经济民主
1)【1】各种经济形式并存,公私所有制并重,公平竞争。【2】{1}经济活动要非政治化、非权力化,则政治权力必须与经济利益分离。{2}国家不能直接管理经济,有产者不能执政,所谓权钱分离、不可互易是经济民主的基本要义。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追求经济的最大范围的整体平衡发展,走向共同富裕,是经济民主的根本目的。3)工人(广义)权利受法律保护,工人有择业、休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安全保护、建议、罢工权利。
九、思想自由、精神民主
1、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需要公民互助、社会援助、国家保障。国家、社会应为实现精神自由提供条件,从而为一切人提供实现精神自由机会均等。
2、精神自由权利及于家庭、单位、行业、地域、国家、全社会,应尊重独立主体的思想、感情、意志,意识形态多元化,反对专制、反对文化一元化,言者无罪。
3、精神的高尚、文明,来自自由的表达真、善、美。
十、生活民主、私生活自由
1、个人私生活神圣不可侵犯,干涉个体私生活是不道德、非法的,破坏、侵犯个体私生活自由要负法律责任。
2、生活方式应多元化,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应尊重任何个体的生活方式并积极助其实现自由。
3、人人可以自由、平等、协商、自愿组织个体生活单位,无性别、种族、民族、财产、宗教、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不平等差别和歧视。
第四节 人权十条
何谓人权?人权最基本的含义是做人的自由,有道德的个人之自由,是自立、自尊、自信、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它遵守人的价值规律:人的价值体现在人权保障中,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必要条件。这包括两方面内容:做人的基本权利和做人的基本义务。它是个体权利与义务的波动式的统一,自由的存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愿履行义务。自由行使权利,完全自律的个体是人的潜在特质,是从人产生到死亡都存在的权利,在不同形态的社会中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人治社会中,人权最小;在法治社会,人权居中;在道德社会,人权最大。真正有道德的人才是社会的独立细胞,才是真正的人,才能享有人权的全部内容。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人权时,法治才有切实的基础,这也是实现道德社会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日益缓慢,生产关系日益多元化,上层建筑复杂化,个体自由不断增大,人权范围、程度日益完善,渐趋平等,人权成为个体的本质而非追求。不存在无人权的个体,无人权者享有人权,人权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平等性要求,个体无权侵害国家,国家也无权压迫个体。异端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是人类共性的,也是个体化的,对个性化人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一、生命保障权
1、有限的生命,生命无价,太值得珍惜,生活需要激情,社会需要秩序。
2、1)【1】任何人(包括国家)都没有权利(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具有绝对的价值。【2】只有自然死亡,而无法定死亡,更无其他剥夺个体生命的应然方式。2)生命权是唯一绝对的、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人权,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就是生命权的保障。
3、生命权不仅是自然天赋的权利,还是当然的社会权利,社会的不可分割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有生命的个体,因此,生命权应绝对给予尊重和保障。
二、精神自由权
1、精神自由对个体的其他自由而言,具有最高和绝对的价值,精神自由不能非法限制和剥夺。
2、精神自由无差别,人人平等。一切无害于他人、国家、社会的精神活动都应给予充分的保护。
3、1)精神自由的形式、内容应是不断扩大、开放的。2)个体有权自我限制或发展其精神的自由,不应受任何干涉、强制和歧视。
三、人格平等权
1、包容任何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完全尊重他人的人格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
2、不仅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不道德乃至违法的,而且任何组织、国家、全社会都无权做出有损于个体人格的言行。
3、1)没有人格,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尊严。不尊重人格是反人类的,反社会的。2)法制是人格保障的有力制度工具,政治民主、经济富裕是重要条件,道德意识是最根本的保证。
四、私有财产权
1、私有财产是个体独立、自尊、自信、自由的基本物质基础,财产公有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些个体能力。
2、个体的充分发展有赖于个体私有财产的较大积累,而非分享他人、国家、社会财产的结果。
3、1)保护私有财产是个体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条件,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他人私有财产或无偿剥夺个体私有财产。2)私有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五、住行自由权
1、个体在世界各地居住、迁徙、行动的自由是个体充分发展的前提。
2、1)没有行动自由的人是未被充分尊重的,每个人都应有均等的机会和条件满足它。2)法律应提供无差别的程序保证,对此的侵害,公民有
宪法控诉权。
六、政治自由权
1、国家属于每一个公民,不是属于一党、一阶级、一集团、一民族或某一人或部分人的,公民对所在国家的政治有管理、参与、决定、建议的权利。
2、公民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国家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法律保障。
3、1)政治自由是其他人权的重要保证,舍此,人权是不完整,很有限的。2)对政治自由而言,民主政治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
七、经济自由权
1、1)个体自立的基础是私有财产,私有制来自个体的经济行为。个体发展、提高生活质量需要财产的积累,所以私有制经济活动自由是必要条件。2)【1】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家、社会应保证的,但以何种形式组织企业、公司、生产方式,可以由个体在竞争中决定。【2】任何形式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都有充分的行使就业、择业、建议、罢工等经济民主、自由权利。
2、1){1}个人财产的最大化可以给他带来最大的行为自由,但带不来精神财富,带不来道德的提升,带不来最大快乐,带不来健康和幸福。{2}『1』因为,那是建立在剥夺他人占有财富的均等性之上的,牺牲了别人的劳动,是不法的。『2』同样,智力的角逐而占有他人财富和劳动也是不法的。{3}惟有智慧的修养,发掘自我潜力,以个体付出为代价而获得的财富才是完全合法的利益。{4}因此,市场经济虽然带来了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个体财富的快速增长,却本质上是不法的。2)自然经济、等价交换才是根本上合法的。
3、社会的自然化、个体的自然化、经济的自然化,才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之正道。
八、个人隐私权
1、1)个体在道德、法律、社会习俗之外的非社会化行为,是个体释放自己的自由方式,属于隐私行为。2)个人隐私是个体最基本的自由行为,是内行性的,阴暗的,不宜暴露的活动。
2、1)每个人的光明面、尊严,来自其私自的整合,个体的缺陷、反省都包容在隐私中。2)不仅应尊重、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国家、社会尚有责任保护个体隐私,这是人类社会和谐的最基本的前提。
3、对个体完全的尊重就是尊重其隐私权,它是对人格的最高、最彻底的尊重和信任。
九、获得帮助权
1、这不是慈善行为,而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社会最大的公平,更是人类道德的升华。
2、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等各方面的竞争促进了个体、国家、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但也给失败者、弱者带来了灾难,全社会都有义务救助他们。
十、友爱互助权
1、1)互爱、互助是人类自然关系的升华,社会文明的标志。残酷的竞争、斗争之外还有友善,这是人性道德的体现。2)人不是动物,情谊是无价的,和平、和谐相处才是人类生活的真谛。
2、个体有权利行善、助人,社会应支持,国家应帮助,人与人应互相理解与尊重人的友爱之心与言行。
3、人权的完整性、终极性在于人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
第十章 法治观 权力观 政体观
第一节 四维法治观
西方法学理论和中国主流法学理论,有着不同哲学基础。在现代中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和普遍通行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西方法学界通行的各种流派都是自由主义的法学,哲学基础基本上可以概括的称其为所谓唯心主义。站在中立的角度看,这些都是绝对化的、片面的所谓客观性或主观性的认识,它们是对世界认识存在的不同历史现象,反映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等差异而已,没有绝对的对立性。我们应当超越主客观绝对化的简单二分法思维方式,重新审视法治概念。
为什么难以定义法治概念?为什么法律世界还难以找到人类社会的统一、共同的法治语言?我以为,改变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是很重要的,关于法治的概念必须建立在统一的认识论基础上;法治概念还必须建立在统一的宇宙观基础上,这是解决法治概念的首要前提。这里,我们用四维“存在—意识”的世界观和认识论来考察法治概念。
一、四维法治观的法治概念
——在人权
宪法中,社会发展速度是不变的:极限为零。在国家权力、社会利益、个体自由的三大价值中,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是社会的最高文明状态。国家应是个体实现其自由的有力工具。人类可以(而非必然)建立共同的道德信仰——人类社会的公德,实现人类自由和基本人权的充分保证。人类一般向适宜的方向自然变化运动而非一定向某一方向发展,各向同性。——如果我们假定:自由是有限的;各国人民的
宪法是同样优越的;基本价值与多重价值的选择自由是不变的规律,那么,理想
宪法好比考察法治社会关系的惯性参照系;理想社会好比真空——自由化世界;社会发展具有相对性;人权在理想社会也具有相对性;民主的运动,人民民主代表正义的相对性;社会公德相对性,道德的内能有限;法制的尺寸,法律标准的相对性。那么,可以得到这一结论,即人权与法治三维构成四维法治社会。这样,我们可以建立起四维法治观,即社会公德、人民民主、中立法制动态的三维和人权
宪法不变的一维,构成法治的四维。
——法治因此不同于人治(神治、德治、法律治等形式),法治不是法律治(即法律至上的,严格依法律办事)。法治的权威是人权,人权至上,主权不大于人权,形式是国际人权
宪法至上。理想法治只能在国际社会和平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社会具有超国家性、人类性。
(一)法治形式化(程序性)定义
存在许多这样的定义,如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法治就是法律至上,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就是实行宪政;法治就是人权至上,限制公共权力;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平等的社会存在形式,它追求的是社会的动态平衡;实现社会秩序的最优化就是法治等等。
(二)法治的实质化(实体性)定义
1、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一定地域内全体公民必守的社会公德为基础,反映人民普遍意志的民主制度和治理社会的科学的法律制度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即此社会的法治状态。
2、1)没有对于法治的基本道德信仰,法治是无源之水,社会公德是法治的要素之一,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社会公德还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内在力量;公民的民主是法治社会的有力调节机制,没有民主的调节,法治就没有现实的生命活力;客观稳定的法制是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轨道、方法、保障。2)【1】{1}道德是对宗教、传统的尊重,是自然性、本能性、绝对化、不变性,道德净化是法治的目标之一,道德是对自由的基本限制。{2}民主局限于监督权力,民主的实质在于包容持反对意见者,而非决策是否有多数人做出。{3}『1』民主要求是法制现实化的外因,法律必须给予足够重视。『2』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对科学反映的社会运动规律的尊重,遵守自然法,而非仅指遵守现行法,相反,有时现行法是可以对抗的。『3』法律无论怎样发展,都不能超越道德规范,不得与道德相抵触,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2】{1}法是中正的理念,内依道德外制民主,平衡双方,公正无偏。{2}民主、道德都具有不法性的实质,法治就是要将二者的合法内容与中立的法律协调统一起来,使三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保持法治统一体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