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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一)

  3、1)【1】在法治系统中,道德是自律、个体修养,属于理性强制;民主是公意的表达,是情感的强制;法制为中立的,是对理性与情感的平衡。【2】{1}道德规范具有长期稳定性、人类共性和民族传统。民主包含政党政治、国家政策、公民权利自由等灵活现实具体内容。{2}法制是抽象规范,是强制力、真理性内容,不得违反。【3】法治没有道德就没有内在灵魂,没有民主就没有外在形式,没有法制就没有客观内容。2)【1】在法治社会环境中,道德要求尊重个人的私生活,民主要求尊重公民的共同愿望、要求,即使非理性的要求也不例外。【2】{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随法治主体自由的增大道德越自觉,与社会公德逐渐趋于统一。{2}社会公共道德好比社会运动的节奏,有始有终,社会公德日益内化,变小,单一,无绝对性,也是相对的。
  (三)法治四维的关系法治四维,即(个体公民)道德(自律性),(多数公民)民主(众律性),(国家)法制(他律性)三维和一维基本人权。
  1、联系
  1)【1】信仰建立在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基础之上,法治建立在人的理性可靠的基础之上。法治就是法的理性意志的现实表达,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法治可言。法制是法治的主体结构,民主是法治的必要途径,道德是法治的本质内容。【2】概括而言,宗教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参照系,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必经途径,道德是法治的本质,法制体系是法治的科学表达形式,四方面统一不可分割,构成法治四维。【3】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基本精神。2)【1】没有人权基础,便无国家权力存在;无国家权力,人权无保障;无宪法化法制,国家权力都不能合法存在;没有民众统一的意志,一切权力(利)都无现实性。【2】人权与社会公德、人民民主、宪法化法制,缺少任何一维都不构成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和平衡发展,都会破坏社会的内在有序性、破坏社会的动态自我调节能力,都是对人类理性的挑战,都不能说是文明社会,而是人类的野蛮、暴力、退化(不等同于非理性)的表征。
  2、区别
  1)【1】法制强调必然,民主重视偶然;法制讲一般,民主讲特殊;道德是理性要求,民主是非理性要求。【2】道德来自于非理性的最高阶段——宗教化阶段,法制是理性的最高形式,法治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形式。【3】正确的民主必然内依赖道德,外制约于法制,不是屈从于民意的非理性力量,也不是由少数人集中决策的结果,满足民意的理性需求也是法治的目的之一。2)【1】道德是法治的灵魂,法制是法治的关键、核心内容,民主是必要形式。【2】道德最普遍,法制其次,民主特殊化。道德规范是普遍价值,法律是标准,民主是社会市场的调节机制。道德是积极因素,法制是消极因素,民心为归宿。【3】有德则法简,民主则致公,道德原则,法制硬化,民主灵活。3)【1】民主顺民心,法制逆人情,制约侵权。权力再大不得越法,道德再严,不得压迫人性,民意再强,不得侵犯人权。【2】{1}德教重于心灵,民主重于民意,法制重于国家势力。{2}民主顺民心,法制逆人情,制约侵权。{3}心灵不通则服从群体,民意不畅则依靠法律,法不兴则民主倡,民主废,则德要立。【3】无道德则转化为民主决定;无民主则转化为法律决定;无法制则转化为转化人权的自由。4)必须严格区分道德、民主、法律的界限,不可因为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而混同三种独立的法治范畴;同时还要将三者的现实性存在与人权的应然保障加以区分,人权具有相对绝对性,在法治社会才达到最大值。
  3、道德、法制、民主的关系
  1)【1】{1}自制的人才是有道德的人,之后才有公正可言。自律、人性公德是法治的要素之一。{2}道德是对宗教、传统的尊重,是自然性、本能性、绝对化、不变性,道德净化是法治的目标之一。{3}道德规范具有长期稳定性,人类共性、民族传统。2)【1】民主包含政党政治、国家政策、公民权利自由等灵活现实具体内容。【2】民主的积极价值,克己守法,民心为归。【3】{1}法制是抽象规范,是强制力、真理性内容,不得违反。{2}民主、道德都具有不法性的实质,法治就是要将二者的合法内容与中立的法律协调统一起来,使三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而保持法治统一体的动态平衡。【4】法治的发展不依赖于国家的进步,不依赖于民主的政治,而根本上依赖于民族素质的提高,法治是社会的事业,是人类的自由需要,是人类的可以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法治发展外在动力是团体民主的理性化,法制化、科学化,降低反理性或非理性成分。【5】法治系统是否有序协调,决定社会能否相对健康和谐的发展。3)【1】丧失人性,什么民主、法制都是毫无意义的,否则,公民有自卫权,民众有造反权。【2】{1}道德就是发扬人性的善面,民主抑制恶,法制惩罚恶。{2}道德有高低,扬高德;民主有多少,扬人民民主;法制有良恶,扬善法。
  二、法治概念的解析
  (一)法治的相对性
  1、各种社会治道价值同样优越,在各自的条件和范围内都有真理性,法治简单有效和谐,普遍,更符合科学理性,但要防止法治万能论,反对法制主义。
  2、国家不可能封闭自足,人类社会只有相对的和平,法治是和平的国际社会运动发展规律的反映,是人类社会和谐的理想状态,现实中只有动态的相对和谐的社会。
  3、在法治动态平衡的系统中,民主主导时为民主主义社会,法治主导时为法治主义社会,道德主导时为道德主义社会,某一主导形态社会的极限发展,根据物极必反律,必会转化为另一主导形态社会,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运动发展规律。
  4、1)人民民主的内涵随公德范围增大而增大,法律作用随公德增大而不断减小,人权宪法至上。2)人权宪法在不同国家可有不同内容,人类社会公德是最佳参照系,所有的参照系同样优越
  (二)法治的表象
  1、法治力图求得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和谐化,即达到社会秩序的最高理性。
  2、表现为人性公德为社会的主流,人民民主与法律和谐统一。
  (三)法治的基本特征
  1、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宪法的至上性,其中,人权、国家权力都是法权,都没有天赋神性,都不可能是完全绝对化的权利或权力。
  2、法治的二重性,即自然法价值与实在法的使用价值统一。
  (四)法治的本质
  1、某一阶级的法本质上是不法的,此时的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已,民主是虚假的、道德是非人性的,是统治者的主观法而不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所以,阶级性、国家意志不可能是法治的本质。
  2、1)法的非阶级化、中立性、超阶级性是法的最本质属性。2)法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是实现个体充分自由的基本法本质上是道德规范,它是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个体自由的前提。
  (五)法治的价值取向
  人权本质上高于主权,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人人自由、平等。 
  (六)实现法治的条件
  1、包含法理的宪法至上,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之信念是必要的。权力是相对,民主绝对;人权绝对,自由相对;道德绝对,法律相对。
  2、{1}任何规律都是有条件的,法治规律亦然。法治社会的现实化条件是,在和平的国际社会,人类社会成员多数是有道德的,人权成为社会的本质,人权无保障则社会解体、无序化。{2}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实现人民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即可达到法治社会的状态。
  (七)法治的主体
  1、1)国家是开放系统,主权是相对的,人类存在共同意志、理性是其价值前提。2)民意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自由与个体意志、自由的统一。3){1}法律体现民意,但法律本质上是对人的约束,科学的约束,人人都可接受,是自由的航道,未必完全顺从民意。{2}此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高于个体的自有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个体心理的不平衡。
  2、在法治社会公民与国家、社会是平等的,不依法办事就是违法、犯罪,任何权力的神圣性都被打破,法律大于权力、制约权利,权力是为达到法律目的而存在,人权既有独立性又不是完全绝对化的要求,所以,法治的主体是必是全社会公民。
  (八)法治的范围
  在人类社会的和谐运动变化中,狭义法治的范围是主权国家;广义法治的范围是国际社会。
  (九)法治的内容
  1、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即是法制,但法律是相对权威。
  2、人权日增,国权日减,社会自由化,三者矛盾的平衡决定了法治的内容,即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这一切首先要宪法保证,所以,宪政的不断完善、发展是法治发展的根本内容。
  (十)法治的基本形式是
  1、建立尊重民意,人民主权的共和国;
  2、颁行人权不受侵犯的最高人权宪法
  3、国家权力内部相互制衡,外部统一于主权。
  (十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1、丧失人性,没有基本的社会公德维系,什么民主、法制都是毫无意义的,道德有高低,扬高德,求大同,发扬人性的善面,法治社会必然要求个人重修身,社会有公德;
  2、民主有大小,应张扬广大人民民主,求大同存小异,预防人性的恶面,法治社会必然要求社会民主,人民有权; 
  3、法制有良恶,尊重个体差异,扬善行,罚恶劣,法治社会必然要求社会有序,国家务法。 
  (十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1、法治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相对说来,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优点不是法治本身具有的,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特点促成的。
  2、{1}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在社会需要变革的历史时期,人治不仅是必要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2}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3、【1】法治和人治不存在谁更重要的问题。【2】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都是历史和社会构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三、法治社会的选择法治发展是全社会的事业,是实现人类普遍自由的需要,是人类可以共同追求的基本社会理想。
  (一)寻求权利和权力的平衡
  1、1)【1】公德不可无,民心不可违,法制不可破,人权不可侵,那么,如何协调其间的张力而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呢?为此,我们首先应将三者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人权、民权和国权之间的关系。【2】国家、政党、社会自治团体等等,都是法治的主体形式之一,不具有特权性,和公民一样之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应依法办事,遵守法律。【3】法治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达到权利与权力德动态平很。2)国家机关内部分工是效率的要求,科学化体现,分权是民主的需要,合作是道德的必然,监督是公正的要求。3)【1】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民主是阶级内部的要求,阶级合作是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2】人民只有在非反社会群体中有意义,应当是非政治性划分,此时,法治社会本质上是属于全体人民的。4){1}反社会行为属于个体的非理性成份,是可以理解的客观现实,不是绝对的主观任意现象。法治社会还包容反社会分子,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否则,公民有自卫权,民众有造反权。{2}所以,在政治主导的阶级性国家完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2、在法治社会,政府只是现行法的实践者,完全可能出错。法治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法治必当保障人权、服从民心、限制国家权力,因此,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实现自然法和实在法的统一,还需要立法自治,专业化,为政府和民众提供可选择运用的良好法律。
  3、对这种法治理性精神的尊重应达到宗教信仰般的虔诚。
  (二)实现法治与人治的统一
  1、1)法治内涵大于人治,包容人治,而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都是管理国家社会的客观形式,二者的反对是反社会的绝对自由化立场。2)【1】所谓人治的法治化,也就是要在遵循法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自由裁量权。【2】人治的精髓是相信道德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
  2、1)【1】人治论者认为,社会和国家的统治、管理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2】{1}人治社会,法制是不可能健全,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的。{2}人治社会要求人人懂法,用法,守法,脱离实际,导致法治信仰缺失、公民畏法。{3}国家、社会的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论者看来,是贤人的政治。【3】事实上,人治论者并不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它是过于相信主观性法、法律往往演变为统治者的暴力工具。2)法治论者认为,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法治,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即使是最高管理者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更要严格遵循社会中已经确定的规则,以此来防止和减少执政者犯错误,更不用说要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它是信奉自然的客观性法。
  3、1)现实法与自然法完全可以统一,人治本质上还在法治的范畴内,也可以说是法治的低级阶段。2)试图找到一种永恒的最佳治理方式,寻求一种不问时间地点到处都能适用而且都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不可能的,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人权,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法治社会三个进化阶段
  1、1)人不可成为权力的奴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权。2)法治之下万民自由,社会本位,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在一定条件下都必须放弃,人权宪法是最高权威不可违背。3)【1】理想社会是人人自由与人人自律的统一。【2】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理性化社会,人性化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飞跃。
  2、1)法治社会存在三个进化阶段,即法律至上(宪政)阶段;民意至上(人民民主)阶段;道德至上(人权保障)阶段。2)【1】法治理念认为人都是万物之灵,天之骄子,都贵而不可侵犯。这才是对人性的真正发现和尊重,也是人性的真正回归,体现人皆为人的理想。【2】{1}在法治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法律,人民主权既不是国家至上,也不是人权至上,而是民意至上。{2}民主的积极价值是以民心克己守法为归,民主活动,从消极方面向法制转化,从积极方面向道德转化。{3}社会是自由发展无方向,国家有目标方向,人民意志统帅国家发展方向。3)法治社会是真正的民主社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文明进步的社会。
  第二节 四维国家权力说
  1、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斗争是不会消失的,而且人不能胜天,还有未知的世界,或然的灾难等等,永恒的太平盛世是幻想;每一种制度形态的社会存在条件变化了,一种形态必然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社会;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不是绝对合理、永恒存在的,当失去其存在的条件,其合理性不存,就应被另一种形态的社会所取代;不存在不朽的社会制度,也不存在任何一种绝对优越的社会制度。
  2、未来社会如果要向义务型社会发展,就不得不首先关注关于国家权力设置的基本法治问题。1)如果我们假定人类社会分工永远不可能消除,人心不可能完全一样,人的需要不可能完全一样,人的差异已不可能不存在了,但是人人平等,我们必须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那么法治社会就是必须的选择。2){1}国家本身是理性化的产物,是中性的,维持人群的秩序需要国家,统治管理国家的代表与被统治被管理的民众之间的矛盾调和凭借的是国家理念。{2}只要社会管理活动需要权力,国家就需要保持。3)【1】阶级不是永恒的,国家却可以与人类共消亡。国家与法同在,“无法无国,无国无法”。【2】{1}国家是管理者的工具,也是被管理者的工具。{2}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超越人权的绝对抽象的国家权力。{3}国家权力建立在具体的公民权利之上,国家权力在人权面前必须止步。【3】{1}国家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任何个人、政党、政府都代表不了国家意志或国家权力,谁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而强加于人。{2}所以,国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的,法治就是多数人的理性选择,虽不是唯一、最好的,但一定是较好的、可选的,是符合全社会各阶层公民的基本需要的选择。
  3、1)【1】法治的基本理念认为,一切国家或社会的权力来自人权,所以,{1}法治社会要求全体公民都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均等机会。{2}但是,个人或全体公民都不宜直接管理国家。【2】非法治社会固然有法律,但权力高于法律,难逃集权制的魔圈。传统集权制的权力集中只有局部的、暂时的合理性,但非科学化制度,而且与天下为公、人民主权理念本质上发生冲突。2)在政治国家,国家是部分统治者掌握的,实质上是少数掌权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治理国家,显然这是反法治文明的。3)【1】现代的议行合一制度下的民主集中制是人治化制度,以个人权力决定民众的行为方式,按照部分人的意志而不是客观的法律办事,权力总是在法律之上,所以,民主集中制是仍然是法制的人治化。【2】{1}实质上,民主集中制理论是假定存在总是正确的掌权者,他们可以代表民意,代表真理,代表法。{2}其实,或然的时候也许有正确的集中,但大多数时候集中会演变成独裁、专制、不民主乃至走向政治的反动,成为强权政治的化身;成为野蛮、愚昧、腐化的保护伞;成为绝对的不受监督的权力。{3}所以,管理国家活动中的民主集中制,是非社会化民主的变异形式,是与法治相抵触的,属于人治的最高制度形式,也是最后的形式。【3】{1}执政活动中的民主集中,是非社会化民主的变异形式,都是与法治相抵触的,人治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后的形式。{2}实际上,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中,在法中,都应依法办事而已。
  4、1)【1】法制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不信任是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不相信任何个体的权力的权威。【2】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无绝对的权力,追求法律的权威。【3】但是,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不变的人权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应演变为法治社会。2)【1】{1}不是否定法,而是怎样更好的发挥法的作用,这就是民主的法治价值。{2}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内容同样重要,缺乏真实有效的民主程序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3}谁自以为当然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重视民主程序的真实性,谁就是在蔑视法治、破坏法治,这种政治活动必然是欺世盗名或反民主的野蛮政治。{4}『1』那种打着为人民谋利益旗号实际上只相信强权的政客,相信的是暴力哲学,即多数人的力量大于少数人的力量这一原始经验,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古代家天下哲学。『2』这与靠军事支持的霸道哲学一致,完全不是法治的精神体现。【2】{1}民主是阶层内部的要求,阶层合作是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但局部的民意不代表真理,民主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机制,而不是发现真理的方式,也不代表真理,同样不能把民主神圣化、绝对化。{2}民主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可使用的方式。{3}没有永远正确的科学理论、没有无条件的绝对真理。{4}社会化民主的真意不是少数要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自由、独立、个性、意见,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5}多数人意志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利益的假设同样是不成立的,多数人总是正确的假定更加错误。{6}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恰好抵触。{7}掌权者和人民意志都不代表真理,关键是要将真理推行与权力、暴力分开。【3】{1}『1』法治社会的人民主权要求不允许将一党执政绝对化、不允许将中央集权制绝对化。『2』任何性质的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都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是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3』因为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正义的天平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2}『1』人民主权真实含义应当是既然人民享有权利,就应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由多数人或少数所谓的人民代表决定一切。『2』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执政的机会均等,谁拥有真理谁就享有权力,这是民主的本来的应有之意。【4】{1}民意虽然还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途径,但司法不能依民意而裁判,要制约民意的非理性化,否则,就是在推行强权真理或野蛮政治。{2}司法只服从法律真理而不是服从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力或金钱,让权力、地位与金钱在法律面前黯然失色,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5】铲除一切形式的特权,只有公平、平等、自由的人权,这就是法治社会的根本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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