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待决问题与对策研究

  1、《物权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利于杜绝股东以各种非法方式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侵占上市公司财产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法》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和明确地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①]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上市公司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集体或私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除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外,不得非法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 
  2、《物权法》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物权法》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五)《物权法》有关担保的新规定将大大推动资本市场创新活动和新业务的开展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上述法条中的“应收账款”解释为:“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际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