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类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除第一类外,其他均可以用于质押。
然而,《
物权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使用的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那么,控股股东等持有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股权”,《
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单纯从字面意思理解的话,上述两类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显然不属于“可以转让的股权”,因而不可用于质押。
此外,《
物权法》第
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即将于10月1起实施,因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问题,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
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贯彻实施《
物权法》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
物权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如上所述,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
物权法》,在《
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上述规定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改制上市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一定要以《
物权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首先,要围绕 “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其次,要全力推动创业板市场建设,择机启动创业板。最后,要加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设,将代办系统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
(二)严格执行《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前已述及,《
物权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因此,我们要严格执行《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继续做好清欠解保工作。此外,要积极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三)利用《
物权法》有关担保的最新规定,大力推进我国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和新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