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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待决问题与对策研究

  2、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股份转让的生效时间,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的正常秩序
  如上所述,如果股票转让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话,将会使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股份转让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过户手续时发生效力,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的正常秩序。
  3、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问题
  为了充分实现《物权法》第一条规定的“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目的和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⑦]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除《公司法》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股份外,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均可以用于质押。
  
【注释】  作者简介:邱永红,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无关。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481页。

让与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当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然而,该条规定的是:权利人已经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当其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此外,股票是否能归入不动产的范畴适用该条规定,《物权法》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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