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初探

  在西方国家里,农民就是一个职业概念,指从事农业劳动的人们。但在中国,农民是一种身份特征,依据现行户籍制度划分拥有农业户口的那一部分人,是中国的主要社会分层的依据。在这些农民中,进城打工的农民就称之为“农民工”。2006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样描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工的“劳动权”作为农民工应有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是由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上述权利的逻辑结构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主要有:
  1、工作权也称就业权,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工作获得权在积极的意义上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在消极意义上是对抗用人单位(西方国家通常称为雇主)无理解雇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人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方面的选择权。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维护平等就业的权利,就必须反对就业上的歧视现象。所谓歧视是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而是甚于性别、民族或身份等方面因而排斥录用。
  2、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协商劳动报酬的水平,即协商确定自己劳动力的价格。在劳动报酬的协商方面,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受到来自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的双重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协商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更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休息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休息权的价值表现在:第一,休息使人享受闲暇,获得真正的自由。第二,休息可以满足家庭生活、文化生活等的需要。第三,合理的休息时间是确保劳动的人道性和伦理性所必需的。确保并不断扩充休息时间,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