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被害人权利宪法化问题研究——以美国经验为参照

  (一) 美国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酝酿阶段。
  最高法院已经表明“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院不应忽视被害人的诉求。”但不幸的是,这种高贵的情感并未成为美国法院的日常实践。与其他国家一样,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逐渐从诉讼的主导者变为对犯罪分子定罪的一个工具和证据来源,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力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应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甚至由于缺乏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被害人往往还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第二次伤害,正是这种被害人权利的普遍忽视和日益边缘化促成了美国被害人保护运动的产生并最终推动了被害人权利宪法化的运动。从整体背景上看,被害人权利宪法修正案的提出是二十世纪后四十年间美国社会关于如何对待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政治争论的一个产物。而现代被害人运动的政治动力则在20世纪70年代突然加速, 在这一背景下,联邦和州两级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关于被害人权利的法案, 这些法律规定了被害人获得金钱赔偿的权利,并增加了其在对被告人起诉、量刑和假释环节的参与机会。如1965年,美国加州率先制定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这一立法在此后17年时间里带动了3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与维尔京群岛地区纷纷制定了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1982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被害人与证人保护法,极大的提升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1884年,联邦又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就补偿对象、补偿数额和补偿程序作了规定,1990年,又制定了《被害人权利及损害恢复法》,赋予了被害人7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二)美国被害人权利入各州宪法阶段。
  1982年,里根总统当政期间,时任联邦总检察长的Ed Meese经里根批准成立了总统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了当时美国刑事司法体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情况,该组织所发表的报告后来经常被作为被害人权利运动的标准文献而被广泛引用,这些报告也直接促成国会在司法部内创立了被害人权利的专门保护机构。在1982年12月发表的最后一份报告中,该工作组这样描述了他们所观察到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处遇:“曾几何时,刑事司法体制开始为律师、法官和被告人服务,而对被害人的态度却充满了制度性的漠视。”为改变这一现状,工作组拟定了67项建议,其中就包括修改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以使其成为对被害人权利加以保护的宪法条款, 该工作组建议在第六修正案后加上以下一段文字:“同样地,被害人在诉讼程序的所有关键阶段都应享有到场并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该报告认为,只有通过宪法修正案加以规定才能够保证被害人真正享有这些权利,并得到其应得的待遇。尽管作为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的最早先声,这一修改建议还只是将保护的被害人权利局限在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利上,但是这一建议却成了美国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的真正开端。特别工作组的这一系列研究成果对于现代被害人运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修改联邦宪法的直接努力并没有马上启动。相反,那些支持被害人权利入宪的人们却采取了如下策略:即先努力促成首先在州一级宪法中增加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修正案,然后以此为政治动力再反过来促成联邦宪法的相应改变,事实证明这一策略是成功的。 这一努力从1985年正式开始,到1994年底,已经有21个州采纳了被害人权利的修正案,其他许多州也开始了积极的磋商和讨论,到了1996年底,又有8个州批准了被害人权利的宪法修正案, 使得批准被害人权利修正案的州的总数达到了29个。而到了2001年,则已有31个州将被害人权利写进了它们各自的宪法。即使是暂时没有将被害人权利写入宪法的州,也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权利入宪运动在各州都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
  (三)美国被害人权利入联邦宪法阶段。
  考虑到这一有利因素,1995年9月,全国被害人宪法修正案团体,一个维护被害人所有主要权利的保护组织,确定了对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进行修改的特定措辞,并由此启动了修改联邦宪法的工作。此时距里根总统特别工作组发布其最后一份报告已经过去了13年。 1996年,在美国总统选举年召开的第104次国会上,被害人权利法案同时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提出。 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之后还对其各自提供的被害人权利宪法修正案草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当时共和党总统候选人Robert J. Dole和Bill Clinton总统都表示支持此议案。克林顿甚至在一次公开演讲中明确表示:“在仔细研究了所有的可能方法之后,我确信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修改我们的宪法以保证其基本权利……” 但遗憾的是,104次国会在当年十月休会,其间并未对修正案的任何一个版本采取行动。此后几乎每次国会开会期间,联邦宪法修正案都会有新的版本被提交并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取得两个党派共同的支持。1997年4月15日,议员Henry Hyde在美国众议院再次提出该修正案的众议院版本。1998年1月21日105次国会开会期间,参议员John Kyl 和 Dianne Feinstein也相继提出被害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此后,参议员Kyl 和Feinstein 又在1998年4月1日提交了一份新的版本。 1998年7月7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11比7的表决结果批准了参议院44号联合方案(Senate Joint Resolution 44) 并将其提交参议院讨论。应该说,这次表决意义十分重大,它使得将被害人权利修正案写入联邦宪法的提议向成功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1999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被害人权利修正案版本在106次国会上被再次提交审议,并举行公开听证。1999年9月30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12比5的投票结果建议通过将会给美国宪法创设被害人权利保护条款的参议院联合方案。1999年8月4日,众议院Ohio州的众议员 Steven Chabot 也提出了一个联邦宪法被害人权利保护条款的新版本以供立法参考……在美国立法机构围绕着被害人权利入宪的问题进行紧张的政治努力的同时,在美国社会发生的两起事件促使了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的持续和深入开展。其一是由于辛普森案件中被告人无罪释放而产生的风起云涌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这场运动和反对醉酒驾车母亲协会和被害儿童父母组织推动的被害人保护运动相互呼应,为被害人权利宪法化创造了极具威力的舆论氛围。 其二是于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这一事件客观上促使美国加快和加强了被害人理论的研究,美国整个国家在感受到作为恐怖犯罪“被害人”的极度痛苦之后,开始在国外和世界战场上积极寻求“国家被害人正义”的同时,也致力于在国内实现“个体被害人的正义”。911事件后,美国总统布什就发表了如下演说:“正义是美国对世人的承诺之一。在我们的反恐战争中,我不停地告诉我的同胞我们是在寻求正义,而非报复。我们在寻求属于被害人的正义,寻求属于他们家人的正义……我们将继续在国内实现正义,包括实现暴力犯罪被害人的正义。” 这又进一步推动了被害人权利宪法化的运动并将毫无疑问地取得更大的政治支持。但是被害人权利入宪尤其是入联邦宪法并不容易,它要求国会要先予批准修正案,并有至少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关在7年内批准该修正案。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只有时间能够告诉世人这场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政治运动是否可以挨过这漫漫长夜。” 但是尽管如此,美国联邦层次上的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一直以来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