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对被害人权利入宪的主要观点
毫无疑问,被害人权利
宪法化运动对于提升被害人权利和诉讼地位,对于保障公民生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都有极为现实而迫切的意义,因而这场运动拥有极为广泛而坚实的民意基础,并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支持,尤其是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的共同支持,这在美国历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但是在这场运动开展过程之中,尤其是在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辩论过程中却时常有各种反对意见出现。也正是这些反对意见的出现使得联邦
宪法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修正案的表决迟迟无法通过,联邦立法机构对被害人权利的修正案采取了极为谨慎的立法态度。直到现在,关于被害人权利
宪法化的问题还在激烈的争论之中。笔者认为,对反对派意见和理由的梳理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美国被害人权利
宪法化运动背后的深层意涵。总体而言,反对派将攻击的矛头主要指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害人权利入宪会对被告人权利造成不合理的侵害。
反对派认为,被告人一直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被告人权利所承载的诉讼理念也一直是刑事诉讼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现代诉讼法的原则和理念几乎都是围绕着被告人权利而发展起来的。实际上,单纯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并不存在任何操作上的困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权利可能发生冲突时,单纯强调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正当性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比如量刑阶段应否给予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被害人有权使自己关于量刑的意见能够被法官听取,被告人也有权得到一个无偏见的裁判者的审判。在被告人的正当程序和被害人权利法案之间,法官十分难以取舍和决断。正是由于被害人权利入宪后会给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带来根本的冲击,所以反对派认为应当维护现有的诉讼体制,不应过分强调被害人权利的价值,刑事诉讼仍应顾及权利最易受侵犯的被告人群体的利益并赋予其优先地位。
(二)被害人权利入宪并不能真正改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状况。
反对派认为,从被害人运动开展以来美国国会和各州立法机构已经通过了很多法律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然而研究报告却表明这些措施大多都未起到应有的效果。未对这些立法的低效性进行细致研究就草率地认为
宪法化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是不负责任的,已有的法律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并不一定是这些法律效力等级不高所导致的结果。恰恰相反,其他法律之所以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正是因为法律执行和救济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果联邦
宪法仍然不考虑可行的执行和救济机制的话,那么被害人权利的规定也会和州
宪法一样陷入困境,成为纸面上的权利,徒然成为以“权利话语”粉饰的政治面具。因此被害人权利
宪法化运动并不能扩展被害人在现行法律中已经享有的权利,至多只具有象征意义,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被害人的境遇,以至于有论者讽刺道:“在新泽西州被害人权利入宪以后被害人所能从中得到的最大的实质性影响就是从此以后可以向人宣称他享有得到公平对待的
宪法权利了。”
(三)被害人权利入宪的政治目的要远远大于法律目的。
应该说,民间兴起的被害人权利运动其真正的目的自然在于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其发起者和积极参与者几乎都是深受刑事程序之害的当事人这一点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被害人权利的成功入宪必须依赖于政治人物的推动才可能实现,而政治人物并无保护被害人的强烈动机,相反他们所考虑的最多的是政治利益,而被害人权利入宪运动之所以能够取得民主和共和两党的共同支持,也正是因为这场运动符合两个党派争取民心的共同利益,因此它们才会竞争性地推动被害人权利入宪。此外,由于民主社会权利话语的正当性赋予功能,相比于修改
宪法以扩张政府权力而言,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名义而进行的
宪法修改更容易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也更容易获得通过,因此,试图增强政府控制犯罪力度和效果的政治人物一定也善于利用这一方式和手段来间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种政治目的也直接影响到了建议稿的措辞和被害人权利的范围。被害人权利
宪法修正案的建议稿一直都以对政府影响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不断地修改,就足见建议者对该修正案的真实态度。
(四)被害人权利入宪将会对既有的诉讼原则和制度造成根本的冲击。
反对派认为,被害人权利
宪法化将与我们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因为允许被害人在查明真正罪犯之前的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会增加司法不公的危险。尤其是在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司法制度之中,如果允许被害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听审并发表控诉意见的话,裁判者就难免会被被害人痛苦的情绪和复仇的氛围所感染,从而混淆理智与感情,抛弃证据规则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认定,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法庭并非一个适合于发泄愤怒和宣泄情感的地方,法律有义务在真正的罪犯和仅仅被指控为罪犯的人之间作出明智的区分。此外,赋予被害人以诸如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和其意见被听取的权利将会大量增加司法成本,给司法体制造成过重的负担,甚至可能使司法制度无法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