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三、防止地方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的对策
  部门利益倾向不仅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明显的损害,还会使管理者高高在上,不能正确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能很好摆正执法者与公民间的平等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原则。部门利益是与我们依法行政,打造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完全是背道而驰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需要采取一些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变立法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针对地方立法观念过分强调行政干预和介入这一问题,地方立法工作者应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不断强化公权意识。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理应是人民的事业。地方立法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必须要体现本行政区域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国家机关作为民意执行机关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责,都要追求为人民谋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而不是为部门所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应该从传统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观念中解脱出来,树立以人为本的新观念。地方立法应把握行政机关的管理权最终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委托,其权力运用的唯一价值取向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原理,正确选择利益出发点,使地方性法规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将某部分人、某集团或者某部门的利益合法化。
  其次,确立立法公开制度,保证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立法采取立法公开的方式,但是现代立法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或趋势就是要使公民广泛参与立法。因此,立法实践中可以适当地设置一些立法的公开措施。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和征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法规相关人的意见,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适时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同时,媒体可以公开报道立法机关讨论法规的情况。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要认真贯彻《立法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立法过程变成广大公民参与和监督立法的过程,变成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变为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凝炼过程,使法规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立法公开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
  再次,拓宽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的作用,改变单纯由部门起草的做法。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就是要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来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对涉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要在日常的法规起草工作中,要经常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多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一些涉及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避免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