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和谐化,尤其是一个转型时期的社会的和谐化,必须关注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分布状况,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来说,找准了社会各项事务的核心问题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关键之处。根据苏力教授的观点,我们的任务不是寻求最好的制度,而是最大限度平衡和妥协的制度,能够最低限度为人们接受的制度。在笔者看来,大局观的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能够从社会问题的核心范畴来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因此,当今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社会的和谐,而社会和谐度不高的主要根源,或者说一个重要的根源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这其中就包括一再提起的司法产品的不足。
(二)和谐社会与法律监督的关系[14]
和谐社会首先是对法治的追求。只有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才能产生法治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就不是国家用法律来治理和统治社会与人民,而是人民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和国家。即在社会法治化基础上才能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在制度层面就是存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且相互监督制约的安排。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发展、地区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体制创新将进一步触及到的深层次矛盾;人员流动性增大带来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新问题;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对政治参与的新要求;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严重影响等。当然矛盾和问题是不和谐的外在表现,其内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法治的角度分析,现在社会当中的一些矛盾,有的反映出的就是行政权的不当运行,如强制拆迁把拆迁户与开发商的私权纠纷转化为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如矿难背后往往存在的公职人员因腐败而放弃公权的行使。有的反映的就是司法权的不当运行,如一些涉法上访事件就是因为法院判决不公,审判权被滥用所致。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国家和社会都在法治的架构内运作,也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方面,依法确定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边界,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还权于社会,建立社会矛盾自我消解和调节的机制,及时缓解社会矛盾,一般情况下,不能把私权与私权的纠纷转化为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因此,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亦须严格依法行使,当前尤其应对各地实行的改革进行规范,禁止超越法律的规定自行其是,各自为战,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必然会对法治权威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督。这些监督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但无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是十分重要的。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可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形成对行政权力正确运行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形成司法权运行的有效制约监督机制,使司法这最后一道防线牢不可破,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决定法律监督的性质和作用,法律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法律监督必须追求和谐价值。所谓价值追求,就是对理想的追求。和谐社会作为人类的美好追求,具有目标的终极性,需要具体的路径来接近。法治和与法治相联系的法律监督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路径。民主法治,强调法律至上,用法律来解决矛盾,法治过程中,亦存在法律至上与人的至尊的矛盾。和谐强调人与人之和谐、人与社会之和谐、人与自然之和谐。在和谐社会,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因此,在对和谐的追求中,才能实现法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协调器的作用,法律监督也才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第三、法律监督必须服务和谐社会。法律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要加强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及时合理的救济弱势群体,平抑受侵害人心中的不满情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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