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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二)

  (2)签名方的权利义务。是指发出电子签名的一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规定,包括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完善保管电子签名的义务,二是当电子签名被侵害时及时通知各方的义务。 按照传统法律的要求,作者认为还应包括要约方的这些义务:提醒义务;谨慎行事的义务;诚实信用的义务;全面履行的义务等。
  (3)信赖方的权利义务。电子签名的相对方为有信赖利益的一方。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11条规定,信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查证和相当注意义务,即信赖方应当采取合理步骤查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证书的终止或撤销情况,注意认证证书的任何限制,如果未采取合理步骤或未注意的,则将承担因自身的疏忽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4)认证方的权利义务。认证方是指实施认证工作的中立方。根据《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其主要义务有:
  (a) 勤勉义务。指认证方必须按照关于自身政策和行为的表述行事;
  (b)保证认证证书准确和完整义务。在证书使用期内,尽合理注意保证它所作的一切与证书有关的或包括于证书之中的具体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提供合理的可行的方式使信赖一方能够从证书中得到确认;
  (d)撤销义务。确保及时的撤销服务的有效性;
  (e)保障服务义务。在进行服务时使用可信赖的系统程序和人力资源。这些规定已经为认证方的权利义务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构架。
  (三)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特定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义务的服务。即指一种由特定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所做的认证,是权威的、中立的,无直接厉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品和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所作的证明 。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确认电子商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在网络上,保证身份真实的任务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完成的,该第三方就是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根据联合国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第二条规定,认证机构是指以验证数字签名为目的的,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身份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之规定与上述规定类似 。
  认证过程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是极其繁复的,但在法律表述上却十分简洁:认证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签发方的发送信息进行加密和传输至接受方手中,再进行解密还原的这样一个技术过程。与认证机构的性质和实施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是认证制度。认证是一种服务,认证的法律作用可以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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