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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功能、现状及完善建议

  第四,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物质生活水平。若侵权人是大中型企业或富人,对赔偿额应适当增加,这样才能对被告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对不同的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的地区也应区别对待,也更易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五,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公法性,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意义相似,若不考虑行政或刑事处罚会造成重复惩罚,加重侵权人负担,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的消法将惩罚性赔偿限定在了商品和服务领域中。在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在商品房的买卖中。梁慧星教授在建议稿中将惩罚性赔偿限定在“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王利明教授在建议稿中将惩罚性赔偿限定在产品责任上,笔者觉得范围都过于狭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严重不法行为而设计的,因此不应局限在特定范围内,应当适用于所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在合同法
  首先,对于那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借缔约恶意磋商的人,在判决其承担缔约责任的同时亦应给予惩罚,这样可以减少合同欺诈现象,保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因为有些人会以订立合同为由与对方接触洽谈,然后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后便不再缔约,若仅责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难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不会对不法者起到足够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其次,对于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恶意违约的也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从而促使当事人履约,提高交易效率。因为当违约人的违约收益远远于高于守约的成本时,强大的利益会驱使其违约,使相对人遭受较大损失,对恶意违约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在侵权法编
  首先,在侵权法编应规定:在侵权领域,如果行为人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无论其侵犯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加害方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实施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遏制的目的。对两者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可参考民法总则编做出的规定。
  (四)惩罚性赔偿在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应在消法等法律中以明确和适用,如:产品责任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虚假广告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因为这些种类的侵权在我国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且有很恶劣的影响和十分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严加控制。比如,对那些漠视病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医护人员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样不仅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使其有经济能力继续接受治疗,还能对侵权人以必要的制裁,并且使其他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压力,使得他们以后能更加认真负责。又如:我国现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这种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惩罚不法之徒,更能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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