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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争端解决法

  四、扶持工作[18]
  (一)一般规定
  “第583条[19]扶持工作  为了实现本分章的目的,机关在征得同意后可以使用(偿付或者不偿付)其他联邦机关、国家、地方或部落政府,公共或私人组织和机关、个人的服务或设施。在无关第31篇第1342节的条件下,机关可以自愿接受或不补偿为了实现本分章目的工作。”
  (二)部门支持
  “第173节[20](部门的功能)……
  (e)鼓励和支持由委员会管理的联合劳动管理活动的建立和运作。根据第205A节的[合众国法典第29篇第175节(a)]规定,本部门被授权和指导以鼓励和支持由工厂、地区和企业范围的委员会掌管的联合劳动管理活动的建立与运作;被任命以提高劳动管理关系、职业安全和组织效率。
  (f)争端解决替代方式程序的运用;中立人和仲裁员的委派。本部门的服务可提供给联邦机关以帮助其运用合众国法典第5篇第5章第IV分章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本部门执行的功能可以包括帮助有关行政活动争端的当事人、给争端解决替代方式从业人员培训技术和程序、提供本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作为中立人。只有符合合众国法典第5篇第537节规定的合格官员和雇员才可以被指定以担任中立人。本部门应当咨询总统依据合众国法典第5篇第537节指定的机关或者由其指定或设立的跨机关委员会,供给中立人和仲裁员花名册,并采用该程序和规则作为实现本项授权的必要方式。”
  五、争端解决替代方式的适用领域[21]
  (一)劳动争端
  “第173节[22]部门功能  
  (a)通过和解和调解的争端解决。该部门的职责是为了避免和最小化源于劳工争端的贸易流通的中断,帮助发生在影响贸易活动的企业内部的劳工争端的当事人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该类争端。
  (b)对部门运作的干预或者当事人的要求;较小争端调解的避免。本部门可以为发生在任何影响贸易的企业内部的劳工争端提供服务,既可基于它自身的动议,也可基于争端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请求,只要任何时候它认为该争端实质上危及贸易的中断。对于那些对州际贸易只有较小影响的争端,如果州或者其他和解服务可提供给当事人,部门主管和部门直接避免调解该争端。
  任何时候,本部门对任何争端提供服务,部门的职责是快速运用最大化的努力,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方式使自己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使他们达成协议。
  (c)和解失败后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如果主管机关不能通过和解的方式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达成协议,他应当促使当事人自愿寻求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不诉诸罢工、停工或者其他强制方式,包括尊从雇员在雇主最后提议的交涉部分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来同意或反对解决争端。各方当事人失败或拒绝主管机关建议的任何程序不应当被认为是违反了该法[合众国法典第29篇第141-144节、第151-158节、第159-167节、第171-183节、第185-187节、第191-197节、第557节] 施加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d)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和解和调解工作。据此,经由被各方同意的方法的最后调整被宣布为解决源自既有集体商讨协议适用或解释的冤情争端的可行方法。本部门仅作为最后的手段和在例外案件中直接作出它的和解和调解服务以提供给这类冤情争端的解决。
  (二)侵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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