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审查
“第581节[29]司法审查
(a)尽管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受到根据本分章的规定的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的不利影响或者被侵害的,仅能根据第9篇第9节至第13节的规定提起诉讼以请求审查该裁决。
(b)机关是否运用本分章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应当取决于机关的裁量权,除仲裁应当依据第9篇第10节(b)项的规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外,不受司法审查。
“第9节[30]仲裁裁决;确认;管辖权;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应当有法院根据仲裁裁决作出判决,那么应当指明法院。任何参加仲裁的一方在裁决作出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可以请求被指明的法院签发命令以确认裁决。于此,法院必须签发这样的命令,除非裁决无效、被更改、或者根据合众国法典第9篇第10和11节的规定被更正。如果在当事人的协议中没有指明法院,那么应向该裁决作出地的合众国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通知应当送达对方。据此,法院具有对该当事人的管辖权,尽管他通常已经参加了程序。如果对方是裁决作出所在地的居民,该送达由同一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送达方式递交对方或者他的律师。如果对方不是裁决作出所在的居民,那么可以法院其他程序中可能找到的方式确定对方所在地,然后由对方所在地的司法官送达。
“第10条[31]同样;撤销;理由;复审
(a)裁决作出地或有管辖权的合众国法院可以基于仲裁任何一方的申请而作出决定撤销下列任何案件的裁决:
(1)通过贿赂、欺诈或不当方式取得的;
(2)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偏私或者贪污,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人具有这些情形的;
(3)有充足理由表明仲裁员负有拒绝推迟听证的罪责,或者拒绝听取有关争议的中肯证据和材料;或者具有其他使得任何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不当行为的;
(4)仲裁员超越职权或者如此不完全的执行职责,以至于没有基于提交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最终的或确定的裁决的;
(b)如果裁决被撤销而协议请求作出裁决的期限尚未过期,法院可以基于裁量权直接决定由仲裁员复审。
(c)如果仲裁的运作或者裁决与第5篇第572节列明的要素明显不符,根据第5篇第580节签发的裁决作出地的合众国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受到裁决不利影响或侵害的个人而不是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做出撤销裁决的决定。
“第11节[32]同样;更改或改正;理由;指示 裁决作出地或者有权管辖的合众国法院,可以基于任何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作出更改或改正的指示:
(a)有证据实质上证明计算错误或者有证据实质证明,对与裁决有关的人、事或者财产表述错误的;
(b)仲裁员对未提交的事情作出裁决的,除非该事情并未影响对所提交事情的决定的价值。
(c)裁决形式有缺陷但不影响争议是非的;
于此,为了实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正义的意图,法院的命令可以更改或改正判决。”
“第12条[33]申请撤销或更改的通知;送达;程序的中止 申请撤销、更改或改正裁决的通知必须在裁决被受理或递交后的3个月内送达对方当事人或他的律师。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裁决作出所在地的居民,该送达由同一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送达方式递交对方或者他的律师。如果对方不是裁决作出所在的居民,那么可以法院其他程序能找到的方式确定对方所在地,然后由对方所在地的司法官送达。为了实现申请的目的,任何法官有权发布命令中止向同一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可以发布命令与申请的通知一起送达对方当事人,以中止其履行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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