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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立法浅议

  笔者认为,在参考外国图书馆法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在构建图书馆法立法体系时似可考虑分别制定三个独立的法律:
  ① 国家图书馆法。与其他类型图书馆相比,国家图书馆在我国图书馆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承担着保存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是公众文献信息的最终查询地,是“图书馆的图书馆”;其服务对象也与其他类型图书馆有所不同。诚如国家图书馆对自身定位的表述:“中国国家图书馆是综合性研究图书馆,是国家总书库。履行搜集、加工、存储、研究、利用和传播知识信息的职责。国家图书馆是全国书目中心、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研究和采用现代技术,在全国图书馆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中起骨干作用。承担着为中央国家领导机关,重点科研、教育、生产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任务。负责全国图书馆业务辅导,开展图书馆学研究。代表国家执行有关对外文化协定,开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保证国家图书馆履行这些具有国家性质的职能,制定独立的国家图书馆法是必要的。
  ② 公共图书馆法。在世界各国,公共图书馆是一个国家图书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2005年中国文化统计提要》披露的统计数字,到2004年,我国共有各级公共图书馆2,720个。而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2003年的统计,全国共有各类图书馆117,664家,其中公共图书馆9,211家,约占总数的8%。因公共图书馆系以政府财政直接资助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其与公共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文献信息需求直接相关,因而在许多州的制定法中(通常规定在教育法典中)公共图书馆被作为独立一章予以规定。在我国,考虑到高校、科研等系统图书馆经多年建设,业务规范相对成熟且服务对象一般仅限于本系统,而公共图书馆则在馆藏、馆舍、设备、经费、人员素质等方面尚存较多问题,与其承担的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职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立法时似应充分考虑我国各类图书馆发展的不平衡性,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首先就公共图书馆立法,避免四面出击,面面具到,以减少立法难度,提高成功率。
  ③ 出版物缴存法。从1537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颁布《蒙彼利埃敕令》(Ordonnance de Montpellier)以来,出版物缴存制度产生至今已有460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从保存本国文化遗产的角度均立法规定出版物缴存制度。尽管笔者尚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发现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但据《The International Guide to Legal Deposit》一书作者的统计,截止到1990年,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出版物缴存制度。从各国立法实践看,缴存立法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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